文档介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工商企字〔1992〕第96号第一条为促进企业集团健康发展,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登记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管理条例》及国家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由一个大型企业或控股公司为核心组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审批机关批准后,向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企业集团名称。第三条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有一个实力强大、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集团核心。集团核心可以是一个大型生产、流通企业,也可以是一个资本雄厚的控投公司。(二)必须多有层次的组织结构。除核心企业外,必须有三个以上的紧密层企业,还可以有半紧密层和松散层企业。(三)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之间,要通过资产和生产经营的纽带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应建立资产控股关系。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与半紧密层之间,应逐步发展资产的联结纽带。(四)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各自都具有法人资格。第四条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应是一个全民所有制大型企业或国家控股的公司。紧密层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核心企业投资入股并达到控股的。(二)核心企业长期承包或长期租赁的。(三)经批准将全民所有制企业划归核心企业管理的。(四)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交由核心企业经营的。半紧密层企业应是核心企业参股(但未达到控股)或紧密层企业全资、控股的企业。松散层企业是指与核心企业没有资产关系但有稳定经营业务关系的企业或紧密层企业、半紧密层企业参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成为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第五条企业集团的登记应由集团的核心企业提出申请,并与核心企业的开业登记或变更登记一并进行。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三)组建企业集团的申请报告;(四)企业集团章程;(五)成员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成员单位的合法证明。核心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提交有关的文件、证件。第六条企业集团章程应载明下列内容:(一)企业集团名称(可载明简称、外文名称及缩写);(二)核心企业名称、住所和经营场所;(三)企业集团的宗旨;(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接受监督管理的规定;(五)核心企业的主导作用;(六)企业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方式;(七)集团协商机构的产生程序、职责、任期和协商、协调活动的内容范围;(八)集团协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及职权范围;(九)企业集团名犯法的使用及权限;(十)成员企业和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十一)参加或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和程序;(十二)企业集团的活动经费及管理;(十三)章程的制定、修改、解释和终止;(十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十五)制定日期。章程经审核后,应由全体成员企业和成员单位签署同意的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章程时应附集团成员企业和成员单位名单作为章程附件,成员企业和成员单位应按紧密层、半紧密层和松散层分类列出。第七条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持应提交的文件,自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第八条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