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惠民县教育局预警信息发布制度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提供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县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发生,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施行。第四条预警信息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第五条预警信息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综合预案》及各类突发事件单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第六条一、二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市级有关部门或单位在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三、四级预警信息由县政府或者县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四级预警信息,有升为二级以上趋势的,由县政府及时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规定启动预警信息发布程序。三、四级预警信息由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的部门和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发布,并由县应急办备案。第七条预警信息通过县政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在县气象局。第八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要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第九条县外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影响我县的,县应急办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监测监控,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必要时按规定启动预警信息发布程序。第十条可能造成市内乃至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县应急办报县政府批准后,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地区。第十一条发布预警信息并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应急办要及时向县人武部、驻铜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第十二条各镇街、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第十三条各镇街、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宣传车、农村“大喇叭”等信息传播平台,快速、及时、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