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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统计执法工作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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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统计执法工作指南.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12/29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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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统计执法工作指南.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青岛西海岸新区统计执法工作指南一、立案(一)对下列统计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立案: 、各镇街(管区)、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 、政令的;; 。对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并已调查清楚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补充立案。(二)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包括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局法制科按照前款规定的条件,对拟立案的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送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二、调查(一)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案件应当按规定组成执法检查组。(二)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收集证据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文书,并整理制作《证据登记表》。案件证据应当与本案件有关联,包括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以及其他可证明违法事实的材料。(三)调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形成调查报告,报送局主要负责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法律依据、违法性质、法律责任、酌定情形、处理意见等。(四)局法制科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讨论审理,确定统计违法行为性质和处理决定,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统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错误的,应当责成法制科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及时补充或者重新调查。三、处理(一)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或者统计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 、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处理; 、政令,应当给予处分的,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政令,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和惩戒; ,移交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移送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处理。(二)统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向处罚对象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处罚对象对处罚决定进行陈述、申辩,提出不同意见时,应当认真听取。处罚对象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复核成立的,予以采纳。(三)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处罚对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处罚对象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四)统计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