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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8篇)正式完美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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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8篇)正式完美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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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8篇)正式完美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事再审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一):民事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连某(又名连某),男,汉族,1969年7月17SLB生,农民,贵州省织金县人被申请人:织金县某医院;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院长再审申请人因与被屮请人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黔毕屮民终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和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10)黔织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现特向贵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的法定情形: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提出如下再审请求;诉讼请求K依法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黔毕中民终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和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10)黔织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2、一、二审和再审的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二审判决依据贵州医鉴【2009]67号的鉴定书与申请人带给的新证据存在明显的矛盾,因此,一、二审依据贵州医鉴【2009】67号的鉴定书是错误的。1、 一、二审依据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贵州医鉴【2009】67号的鉴定书的分析意见里面没有对申请人行骨骨折内固定术使用的钢板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分析。被申请人没有向贵州省医学会带给内固定钢板的三证和编码,并不能证被屮请人对屮请人使用的内固定钢板贴合国家标准,此刻根据申请人取出的内固定钢板,从内固定钢板的编码能够看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两次手术使用的内固定钢板为同一钢板,第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钢板后又把取出钢板重新植入申请人的骨内。根据合格证提示,严禁本产品二次使用。因此,内固定钢板的断裂是由于医院的严重违规使用医疗器具物品造成的,贵州医鉴【2009】67号的鉴定书鉴定结论是错误的。2、 贵州医鉴【2009】67号鉴定书记载的申请人右侧下肢较对侧缩短2cm,而贵阳医学院司法鉴定屮心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贵医司法鉴定屮心[2013]临鉴定字第246号鉴定书的鉴定意见,申请人的右下肢较左下肢缩短3cm,两份鉴定书的対申请人的鉴定存在严重的矛盾,贵州医鉴【2009】67号鉴定书的检查为2cm事实,减轻了申请人的损害后果,直接导致后面的结论错误。因此,贵州医鉴【2009】67号的鉴定书是错误的。一、二审依据贵州医鉴【2009]67号的鉴定书作出判决是错误的。二、 一、二审认定事实的相关证据是伪造的。在一审、二审屮,被申请人提交的书证屮;一是2008年8月23日的手术屮请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第二次手术是原告自行要求手术,并承诺伤口自愈就出院,二是2008年9月19日的一份职责书,用以证明第二次原告出院自行要求出院的事实。在此两份书证屮,再审申请人白始至终没有见过,而且这两份书证均不是再审申请人书写,也不是再审申请人捺手印。被申请人为了掩盖事实真相,推卸职责,伪造证据,根据《侵权职责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应当由过错。因此,被申请人对此次事故存在严重过错。三、 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骨不愈合的主要原因是系申请人受到严重的车祸外伤所致是没有事实依据的。申请人在2007年10月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创伤失血性休克,右小肢损伤。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医,住院63天后出院,出院后由于手术处的伤情恶化,再次到被屮请人处就医,由于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正规程序进行手术,并且连续二次使用同一钢板,才导致被申请人的伤情恶化。作为患者,因为不是专业人员,对自我的伤情不明白也不可能明白怎样要求实施怎样贴合自我伤情的手术,而是根据被申请人的员工安排实施手术,被申请人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有条件有潜力实施有利于患者生命健康的手术。但是贵州医鉴【2009】67号明确确认被申请人的手术方式存在错误。并且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的骨不愈合是由交通事故引起并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Z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职责。被屮请人没有带给证据明证明申请人的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骨不愈合的主要原因是系申请人受到严重的车祸外伤所致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四、 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二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中适用了《医疗事故技术暂行办法》第三十六之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行为职责承担为:完全职责、主耍职责、次要职责、轻微职责四种。根据《立法法》规定,在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屮包含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只能作为案件的参考,不能直接引用。本案中《医疗事故技术暂行办法》属于卫生部签发的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