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巢湖市公安局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巢湖市公安局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社会治安和户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巢湖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至其他乡,镇,~街道办事处暂住的人员。在居巢区、开发区五个街道办事处范围内有固定职业和常住户口的人员相互流动~应登记掌握。港澳台同胞、侨胞和外国人在本市的暂住治安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暂住在旅馆~按旅店业治安管理规定办理登记。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安机关负责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计划生育、劳动、工商、民政、卫生、房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保护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调解处1理治安纠纷、查处涉及暂住人口的违法犯罪案件,,二,宣传暂住人口管理的政策、法规~对暂住人口进行遵纪守法、社会公德教育,,三,依法进行暂住人口登记、发证、注销及证件审验等管理工作,,四,统计暂住人口数据,,五,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做好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落实管理责任和措施~培训管理人员,,六,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对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第五条暂住人员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暂住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申诉和控告~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处理。暂住人员对暂住地社会治安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公安机关表彰奖励。第六条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暂住人口登记窗口~做好暂住人口的登记和发证工作。公安机关在履行暂住人口管理职责时~应坚持公开、便民、高效、文明的管理原则。2公安机关在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遵纪守法~优质服务~文明执法~秉公办事~自觉接受监督。第七条年满,,周岁拟在暂住地居住?,日以上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雇用的临时工,,二,外地企事业单位驻本地机构的人员,,三,社会办学招收的学员,,四,其它从业人员,,五,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第八条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暂住人口按《中华人民共和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由暂住地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暂住登记~报公安派出所备案~不申领《暂住证》。第九条监狱劳教机关批准外出或保外就医人员应持批准机关的证明~在到达暂住地后24小时内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离去时必须申报注销。第十条暂住人员应在到达暂住地?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办理《暂住证》。申报暂住登记~应交验暂住人员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需办理《暂住证》的~还应提交暂住人员近期登记照片?张~3交验《婚育证明》~填写“年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检查登记表”。《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期满后需要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证手续。《暂住证》由持证人妥为保管~随身携带~以备查验~遗失、损坏的~应及时补领、换领。第十一条暂住人员变动暂住地址的~应重新办理登记。暂住人员在暂住地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