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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规定厦门市暂住人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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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规定厦门市暂住人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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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专业销售爱问共享资料积分帐号价格公道合理联系QQ1747-88632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1994年7月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第一条为加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保障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主管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居(村)民委员会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暂住人口的登记实行“谁雇用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接纳暂住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检查和督促。第三条凡无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人员),拟在本市内暂住三日以上的,应在到达暂住地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拟在本市内暂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外来人员,在申报暂住登记时,应申领暂住证。第四条正在劳改、劳教或少管的人员,获准回家暂住的,应由本人持管教机关的证明,在到达暂住地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第五条住宿在旅馆的人员,按特种行业规定,办理住宿登记。第六条港、澳、台同胞,侨胞和外国人在本市的暂住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机关、企事业单位招用外来人员,由接纳单位统一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第八条留住或个人招用的外来人员,户主应带领该外来人员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第九条外来人员租赁住房的,出租人应带领该外来人员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第十条外来人员申报暂住登记,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申领暂住证的,应提交近期本人一寸正面免冠标准照片三张。属育龄人员的,需提交常住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节育证明书。第十一条以下外来人员,应按下列标准缴纳城市增容费: (一)受单位或个人招用、招聘、雇用的人员; (二)在特区内从业的个体劳动者; (三)在特区从业的其他人员。上述人员缴纳城市增容费的标准为: (一)暂住三个月以内的缴纳七十五元; (二)暂住六个月以内的缴纳一百五十元; (三)暂住九个月以内的缴纳二百二十五元; (四)暂住一年以内的缴纳三百元。第十二条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外来人员,暂住一个月以上的,每人每月缴纳城市增容费十元。第十三条城市增容费由公安派出所代收,所收款额一律上交市财政,列入城市增容费专户。第十四条暂住证有效期为一个月至一年。有效期届满后仍需留住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七日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但一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延期时间届满后,应重新申办暂住证。暂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第十五条暂住证不得伪造、涂改和转借、转让。遗失或残缺不能辩认的,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报补发。第十六条暂住人员离开暂住地派出所辖区但不离开本市的,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向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暂住证期限未满的,可继续使用,不再缴纳城市增容费。第十七条暂住人员离开本市时,接纳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缴交暂住证。第十八条暂住人员死亡,接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告,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注销死者暂住登记,并及时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第十九条凡接纳暂住人员的单位,须建立暂住人员管理制度,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暂住人员管理工作。第二十条暂住人员租赁住房的,出租人应与该暂住人员订立租赁合同,并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三日内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