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东江县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被告人:张阳案由: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书号东江检刑诉[2015]52号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二百零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我受东江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就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阳过失杀人一案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本案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一、依法认定被告人张阳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从客观违法性来说:客观上被告人张阳对被害人程明实施了追赶行为使其被迫跑上湖面,并通过不作为的方式放任程明溺水,造成了程明的死亡结果。张阳的追逐行为与程阳的死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的追赶行为与赵乐的堵截行为,导致被害人程明无路可逃,不得不实行介入行为,即跑上冰面。被害人程明知道被告人张阳是因为自己之前意图强奸张阳女朋友李佳媛,才追赶自己,所以被追到之后一定会被被告人张阳实施暴力行为,张阳在追赶过程中对倒地的程明脚踢得行为可以证明这一点,所以张阳在后有追兵前有堵截的情况下,不具有不受到伤害的期待可能性,在被追赶的嫉妒紧张的精神状态下,只能跑上未知安全的冰面,符合正常人的思路和行为模式,所以程明跑上冰面这一介入因素无法阻断因果关系。因为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被告人张阳的追赶行为产生了救助程明的义务,张阳明知程明极有可能处于危险状态,从其用脚试探冰面不敢下去的行为,和对程明喊:“再跑淹死你”,以及给李佳媛和周唯打电话,就可以看出张阳是知道程明极有可能已经处于危险状态,所以张阳有消除、减轻危害或危险的义务,但是张阳并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而是离开了南湖公园,导致程明错过了最佳救援时间,最终导致了程明的死亡结果(二)从主观责任性来说:主观上被告人张阳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现行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首先,张阳在南湖公园附近长大,对其很熟悉,并且案发5,6天前才去过一次,自然对南湖公园冬天的冰面状况十分了解。他明知道冰面不安全,自己几次都提到不敢下去,还用脚在程明经过的冰面上试验,担心冰面不结实,张阳显然已经预见到程明可能落水的危险结果。但还是轻信他能够避免落水,还是将程明追赶到了冰面上。其次张阳主观上是反对程明的死亡结果,并不是放任,因为其只是想教训一顿程明。再次本案中的张阳在案件发生时已经17周岁,符合刑法规定的适用刑事责任的年龄,应当承担过失杀人的责任。综上所述张阳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对被告人张阳判处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