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学位论文独创声明和学术诚信承诺Y2543878本人向河南大学提出硕士学位申请。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据我所知,除文中特别加以说明、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括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括其他人为获得任何教育、科研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事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在此本人郑重承诺:所呈交的学位论文不存在舞弊作伪行为,文责自负。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作者)签名:2o雌年月关于学位论文著作权使用授权书本人经河南大学审核批准授予硕士学位。作为学位论文的作者,本人完全了解并同意河南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要求,即河南大学有权向国家图书馆、科研信息机构、数据收集机构和本校图书馆等提供学位论文(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以供公众检索、查阅。本人授权河南大学出于宣扬、展览学校学术发展和进行学术交流等目的,可以采取影印、缩印、扫描和拷贝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涉及保密内容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学位获得者(学位论文作者)签名:204年学位论文指导教师签名:月201q年月摘要盗窃罪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司法实践中始终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近年来,该类犯罪激增,不仅严重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也对公民的人身安全、住宅安宁等造成了巨大的危胁,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的法律法规对盗窃罪的定罪标准有所要求,导致对单次作案案值未达到定罪标准的犯罪分子只能给予治安处罚,无法对犯罪分子形成有效的震慑,这使得他们无所畏惧,频频作案,也影响了司法机关同盗窃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因此需要刑法规范对其进行合理的调整,以保障和改善民生。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在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包括这样一项,在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这两种行为方式的基础之上,又增加了入户盗窃、扒窃和携带凶器盗窃三种行为方式,将这三种盗窃行为增加规定为盗窃罪的新增行为方式。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入户盗窃、扒窃和携带凶器盗窃的内涵。为准确地打击盗窃犯罪,实现刑法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的统一,本文现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三种新型盗窃犯罪的理解适用及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以更准确地把握盗窃罪的实质,和新的司法解释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本文主要分三大部分从立法和司法上分析新型盗窃犯罪。第一部分是对新型盗窃犯罪的概述及入罪的立法背景,主要介绍了新型盗窃犯罪概念的由来及对其概念的界定,新型盗窃犯罪的特征及构成要件,其中对于新型盗窃犯罪的入罪的背景的认定是本部分的重点。第二部分则分三块分别对入户盗窃、扒窃和携带凶器盗窃这三种行为方式进行分析讨论,对司法实践中涉及的相关问题及概念的界定,具体来说就是对“户”、“入户”、“入户和盗窃的关系”、“扒窃”、“凶器”、“携带”等内涵的界定,这三种行为成罪的现实需要,及对每种行为的既遂未遂等相关犯罪形态的认定,这一部分也是本文的核心部分。最后一部分则是讨论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的一行为触犯多重犯罪构成的处罚问题,提出若不分轻重将新型盗窃行为一律入罪会导致刑法边界的模糊性,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相冲突,因此可以考虑为该类犯罪设数额限制,并将犯罪情节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并作出分析,然后根据该立法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构想。关键词:新型盗窃犯罪,犯罪类型,入户盗窃,扒窃,,Inrecentyears,asurgeofsuchacrime,notonlyseriouslyunderminedthecitizens’rights,butalsoforthepersonalsafetyofcitizens,EightoftheCriminalLawAmendmentlawsandregulationspriortheftconvictionrequiredbythestandard,leadingtOasinglevalueofthecasedoesnotmeetthecrimeconvictedcriminalscanonlybegivenastandardorderpunishment,unabletOformaneffectivedeterrenttOcriminals,whichmakesthemnothefear,mittingthecrime,butalsoaffectedthejudiciarytofightcrimewiththe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