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监考教师培训手册教务处2018年6月目录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监考守则 7考场规则(2017版) 9监考流程及注意事项 11考场情况记录单样张 12签到单样张 13巡考人员职责 14监考教师特别提示 15上外贤达学院考试巡考记录 16上外贤达学院试卷批阅模板 17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上外贤达教〔2017〕92号)第一条宗旨为了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我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考场规则》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籍的学生(含离校后返校参加考试的毕业生及结业生)。本办法适用于学生参加校内各类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理。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校外考试中发生违规行为的,参照本办法处理。学生在参加国家级考试中发生违规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第三条处理原则对考试违规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考虑学生的综合表现,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第四条考试违规的种类本办法所指的考试违规包括考试违纪行为和考试作弊行为。第五条考试违纪学生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或按照考试座位安排表就座)者;,未经允许的任何物品仍未集中放在考场前的讲台上或按考试工作人员要求放在指定位置而带入座位者;;;;、资料等物品者;;,由考试工作人员认定为考试违纪的行为。针对考试违纪行为,考试工作人员应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立即纠正。第六条考试作弊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2、3、4、5、6款之任一种行为经口头警告后拒不改正的;、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的;(不论试卷答案更改与否)的;;、座位旁或试卷下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的(不论看与否);、衣物或其他物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的(不论看与否);、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不论看与否);(不论是否抄用);;在上机(或实验室)考试中互换座位的;(不论是否抄用);;;(不论与考试相关否);,造成试卷遗失假象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校园卡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销售专用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第七条对考试作弊的处理(一)学生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取消考试资格,其相应课程成绩以“0”分计(成绩登录时,在备注栏选择“作弊”),不得参加补考。(二)对考试作弊者,应视情节给予处分。认定为本办法第六条第1至第14项的考试作弊行为,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结业生给予停考一年(计入修业年限)的处理;认定为本办法第六条第15至第20项的考试作弊行为,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结业生取消其校内考试资格;认定为本办法第六条第21第22项试作弊行为,视实际情况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因考试作弊已受过处分者,在考试中再次出现作弊行为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八条考试作弊处理程序(一)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作弊行为的,考试工作人员应立即告知考生本人,当场收回试卷,终止其考试,将其作弊事实如实记录在《上外贤达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