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苏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江苏省人事厅印发苏人通[1997]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实施工作,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第二章考核范围和要求第三条本办法的考核范围为全省国家公务员。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公务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一)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离职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二)当年因病(公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三)经当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有其它特殊情况的。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公务员只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定等次:(一)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二)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三)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在处分未解除期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考核确定等次。第六条工作情况发生变化的国家公务员,其考核单位的确定按下列规定办理。(一)调任、转任的国家公务员,由其调任、转任后的所在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调任、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二)挂职锻炼的国家公务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的单位提供情况,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三)本年度由军队转业到机关的国家公务员,由转业后的所在单位结合其转业时的鉴定和转业后的表现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四)单位公派学习、培训超过半年的国家公务员,仍由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第七条国家公务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其所在单位可以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凡未按考核政策规定参加本年度考核的国家公务员,不得计算考核年资。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八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是指政治态度、思想品质、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表现。能,是指业务知识、管理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勤,是指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第九条考核标准以《国家公务员职位说明书》确定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第十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第十一条在考核中介于称职与不称职之间的人员,暂缓确定等次,给予6个月的考验期。考验期满后,有明显改进的,可确定为称职;没有明显改进的,确定不称职。第十二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掌握在本部门参加考核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二以内。本年度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