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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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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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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时间:2003-12-1010:15:4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92主编部门: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施行日期:-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火力发电厂部分)》的通知能源基[1992]129号原水利电力部于1982年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工作》(以下简称安规)热机安装篇SDJ62-82、电气和热控篇SDJ63-82、建筑工程篇SDJ64-82和架空输电线路篇SDJ65-82,自1983年1月执行以来对加强和促进电力建设的安全施工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但随着电力工业的迅速发展,该“安规”已不适用。为此,原水利电力部基建司于1987年提出了修订“安规”的任务,并组织有关人员着手进行全面修订工作。现热机安装篇、电气和热控篇及建筑工程篇已定稿,并将三篇合并成一本,改名为《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火力发电厂部分)》。该规程适用于火力发电厂的施工,也适用于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所的施工。《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火力发电厂部分)》-92,自1992年9月1日起开始,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同时废止。对本规程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告能源部基建司。1992年2月21日第一篇通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为了适应发展大容量机组、采用新工艺及新技术的需要,确保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火电建设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站)及其附属工程的建筑、安装、加工配制和启动试运等工作。第3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第4条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规程;工人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第5条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第6条从事二工种的作业,必须按该工种的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但电工作业除外。第7条在执行本规程的同时,必须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第二章施工现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8条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防火、工业卫生等有关规定。第9条临时建筑工程应有设计,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使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第10条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全面规划。排水沟的截面及坡度应经计算确定,其设置位置不得妨碍交通。凡有可能承载荷重的排水沟都应设盖板或敷设涵管,盖板的厚度或涵管的大小和埋设深度应经计算确定。排水沟及涵管应保持畅通。第11条施工现场敷设的力能管线不得任意切割或移动。如需切割或移动,必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第12条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及高压带电区等均应有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挡脚板及警告标志。危险处所夜间应设红灯示警。现场设置的各种安全设施严禁挪动或移作它用。第13条生活区与施工现场应隔开。非工作需要的人员不得在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