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宜春市停产整顿煤矿复产考试制度为督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面熟悉和掌握煤矿业务知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不断强化煤矿管理人员的安全主体责任,特制定本制度。1、凡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在企业恢复生产前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煤矿业务知识考试。2、煤矿企业参加考试对象: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分管地面副矿长、技术负责人。规模较小的煤矿不得少于五人。3、考试范围:《安全采煤必读》为主要内容。4、由市安监局负责组织统一考试。考试现场随机出题,总分100分,采取闭卷考试。现场书面答题,不准相互抄袭,不准翻阅资料。无法进行正确书写人员,按上述要求另行组织口答考试。5、参考人员的资格审查,由县区煤监部门负责,在参考前,由各县区煤监部门上报参考人员名单,并附煤矿参考人员任命文件、身份证、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等资料。6、煤矿参加考试人员,只要其中1人考试分未达60分,所有参考人员必须10天后重新考试,直至所有人员全部合格为止。7、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全部合格,并履行复产验收的程序后,由市安监局下达恢复生产通知。宜春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事故淘汰制度为督促煤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不断强化煤矿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特制定本制度。1、凡煤矿企业发生3人以上重大事故或一年内2次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由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核实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对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管理人员的名单,由市安监局审核后上报市安委会。市安委会将对事故责任人实施淘汰,列入宜春市安全生产黑名单。2、被列入黑名单的煤矿管理人员,建议由原发证单位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3、被列入黑名单的煤矿管理人员终身禁止在宜春市范围内从事煤矿和其它高危行业的管理工作。4、对煤矿企业聘用黑名单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将对该煤矿企业实施停产整顿的处罚。宜春市煤矿企业安全隐患和事故处理门槛制度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煤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特制定本制度。1、煤矿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查出隐患机构的同级煤矿安监部门下达责令停产整改的通知。整改完毕后由县(区)煤矿安监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必须达到宜春市煤矿安全生产B级以上标准方允许恢复生产。2、煤矿企业发生死亡1-2人一般事故的,由县(区)煤矿安监部门下达责令停产整顿的指令。整改完毕后,按《停产整顿煤矿复产申请表》的程序,由县(区)煤矿安监部门组织验收,市安监局复验。验收结果必须达到宜春市煤矿安全生产A级标准方允许恢复生产。3、煤矿企业发生死亡3-9人重大事故的,由市安监局下达责令停产整顿的指令。整改完毕后由煤矿企业逐级上报申请复产验收,由市安监局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方允许恢复生产。4、煤矿企业发生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一律实施永久关闭。宜春市煤矿管理层年度安全生产履职评估制度为推进煤矿企业管理人员职业化的工作进程,促进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制度,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强化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煤矿管理层安全生产履职评估制度。1、每年第一季度由县(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煤矿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县(区)评估结果在每年2月底报市安监局复核抽验后,汇总上报市安委会。2、评估对象为煤矿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3、评估内容主要为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指令情况,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等。具体评估内容见《宜春市煤矿管理层年度安全生产履职评估细则》。4、评估办法采用百分考核的形式,对低于60分的煤矿,其经营管理层列为“不称职管理层”,由煤监部门责令该煤矿撤换相关负责人,不执行撤换指令的煤矿将对该煤矿实施停产整顿。达到95分以上的煤矿,市安委会予以公告表彰。5、发生3人及3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煤矿,矿长列为“淘汰制”黑名单,重新改组煤矿管理层。6、本制度自2009年元月1日起执行。宜春市煤矿管理层年度安全生产履职评估细则项目评分内容评分标准扣分数一、组织机构10分1、矿长、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并定期参加复训未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或资格证过期未审验的每人扣2分;未按规定参加定期培训或复训的,、必须至少配置1名采煤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未配置专职技术人员或技术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扣2分3、必须按规定配齐安全管理人员每少一名安检员、瓦检员、监控员的扣1分二、设施、设备10分4、按规定要求完善煤矿会议室、调度室、资料室、澡堂、食堂、厕所、宿舍未建立会议室、调度室、资料室、澡堂、食堂、厕所、宿舍或建设标准不符合要求的每室扣1分5、煤矿安全生产系统完善可靠①井下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扣5分;②井下排水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