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开始建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1952年。国家公务员及相关人员享受由财政提供经费的公费医疗,企业职工享受由企业福利费开支的劳保医疗。40多年来,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这种制度已难以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主要弊端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多”,即国家和单位对职工医疗费用包揽过多,职工不负担或负担很少的医疗费用,缺乏自我保障意识,财政和企业不堪重负。二是“快”,即对医患双方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医疗费用增长过快,浪费严重。三是“低”,即医疗保障以单位自我保障为主,职工医疗费用社会互济程度低,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低。新老企业之间、不同行业之间,职工医疗费缺乏统筹互济,职工医疗待遇苦乐不均,阻碍了劳动力的流动和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许多经济不发达地区和效益差的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待遇得不到保障,引发大量的社会矛盾。另外,由于劳保医疗分散在各个企业自行管理,企业“办社会”现象十分严重。四是“窄”,即医疗保障的覆盖面窄改革开放以后发展起来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及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基本没有纳入社会医疗保障范围。针对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存在的弊端,从80年代开始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探索与试点:从1984年开始,部分地区探索医疗费用由医院代管,医疗费用与个人、单位和医院挂钩办法。1988年开始,部分地区试行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办法。1994年开始,国家在“两江”进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障制度试点,并按照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逐步扩大试点面,探索多种“统帐结合”的实现形式。在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国家确立了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目标和基本框架。从1993年开始,国家明确提出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目标,1994年在“两江”进行试点,1997年开始又在全国40多个城市进行扩大试点,与此同时,海南、深圳按照这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借鉴“两江”经验,探索了有别于“两江”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不同支付范围和责任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这次改革的任务就是将原来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实行统一管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也就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充分考虑财政、企业和个人承受能力,切实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一是切实解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是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就是要通过建立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的机制,并实行社会化管理,解决医疗保险基金的稳定来源和职工医疗保障苦乐不均问题,切实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与此同时,要通过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给付水平,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发挥社会互助共济和个人自我保障的作用,形成医、患、保三方制约机制,并通过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的支出管理和基金管理,有效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遏制浪费。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基本保障、广泛覆盖、双方负担、统帐结合”。“基本保障”是指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和我相适应,相应的筹资水平要根据目前我国财政和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