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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蚌埠市食品药品安全“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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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蚌埠市食品药品安全“红....doc

上传人:iris028 2020/1/5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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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蚌埠市食品药品安全“红....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蚌埠市食品药品安全“红名单”和“黑名单”管理规定的通知蚌食药监〔2016〕103号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蚌埠市食品药品安全“红名单”和“黑名单”管理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6年12月13日蚌埠市食品药品安全“红名单”和“黑名单”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生产经营者守信褒奖和失信惩戒的力度,监督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安全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红名单”和“黑名单”,将诚信守法生产经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纳入“红名单”;将因严重违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员)等的有关信息,纳入“黑名单”。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红名单”和“黑名单”通过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者包括从事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第五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红名单”和“黑名单”管理工作,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红名单”和“黑名单”管理工作。第六条食品药品安全“红名单”和“黑名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第七条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布各自确定纳入“红名单”和“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的相关信息。第八条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处罚被撤销、变更不再符合“黑名单”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第二章纳入范围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纳入“黑名单”:(一)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受到撤销行政许可处理或其他行政处理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被许可人;(三)受到行政处罚,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严重违法广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一)被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后,仍继续发布违法广告,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相关部门联合曝光的;(二)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广告,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相关部门联合曝光的;(三)发布严重违法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并建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纳入黑名单的。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纳入“红名单”:(一)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因为诚信守法受到政府或有关部门表彰的;(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在行业内做出突出贡献的;(三)其他可以纳入红名单的情形。第三章信息公布第十一条符合纳入“红名单”或“黑名单”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纳入食品药品安全“红名单”或“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的相关信息在其政务网站上公布。各县区局对其公布的“红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