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浦北县北通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强制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1事项类型行政强制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北通镇人民政府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北通镇人民政府8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7-8583010监督电话0777-85830039设定依据【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发布)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10实施对象因地质灾害情况紧急未自行疏散的个人或组织11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镇四级分级管理12行使内容【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发布)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13法定办结时限无14行政强制流程详见附件1。15结果名称强行疏散决定书。16运行系统无17责任事项【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发布)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18追责情形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规依据的;、条件、方式的;;;、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扣押、冻结范围的;、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通过案卷评查、执法检查等加强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培训,提升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增强执法人员的廉政自律意识;,保证两人以上共同到场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不单独与当事人会面,不在办公场所以外与当事人会面;,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责任到处、到人,实行责任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