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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北县三合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处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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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北县三合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处罚.doc

上传人:wxc6688 2020/5/20 文件大小:5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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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北县三合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处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浦北县三合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处罚对违反建设规划许可规定擅自开展建设的建设项目的处罚1事项类型行政处罚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对违反建设规划许可规定擅自开展建设的建设项目的处罚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浦北县三合镇人民政府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浦北县三合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8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7-8838228监督电话0777-88380019设定依据【法规】《行政处罚法》(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其建设内容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其建设内容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现有技术措施进行改正,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其自行整改,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根据现有技术措施进行整改仍不能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验线即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按每幢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经验线后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方可复工。10实施对象违反建设规划许可规定擅自开展建设的建设项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11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县乡二级分级管理12权限划分【法规】《行政处罚法》(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其建设内容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其建设内容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现有技术措施进行改正,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其自行整改,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根据现有技术措施进行整改仍不能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