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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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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doc

上传人:q1188830 2020/1/7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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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国防部网北京9月29日电据解放军报北京9月29日电(记者董强)报道: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民政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今天介绍,新提高后的标准从10月1日起执行。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5%至2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72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同时,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20元提高至25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2990元、31950元、30900元,分别比2010年提高了4300元、4170元、403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048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603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2870元、22870元和10320元。        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8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1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        据悉,,全年共安排抚恤补助经费230亿元,惠及596万优抚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