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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具体对象错误与具体方法错误的区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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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具体对象错误与具体方法错误的区分.doc

上传人:q1188830 2020/1/8 文件大小:5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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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具体对象错误与具体方法错误的区分张爽【学科分类】刑法总则【出处】《法学评论》2011年第4期【摘要】将具体的事实错误理解成同一犯罪构成内错误并不妥当,具体的对象错误和具体的方法错误都要涉及不同的犯罪构成;行为人所现实认识到的攻击对象与行为人欲攻击的对象不一致,而这两种对象同质的情况;具体的方法错误是指行为人未能按预想损害所欲攻击的对象,而损害未欲攻击的对象,该损害与预想的损害同质的情况;两者的区分一般要从着手之后的行为以及故意个别化的角度来把握。【关键词】具体的对象错误;具体的方法错误;区分【写作年份】2011年【正文】     具体的事实错误可以分为具体的对象错误、具体的方法错误和因果关系的错误。在其中,争议最大的是具体的方法错误。这种争议从表面上来看,是具体符合说、犯罪计划说和法定符合说等不同学说间对构成要件符合程度的判断不同造成的对立。从根本上分析,是对错误的基本问题未能有比较明晰的理解。比较重要的问题之一是对具体对象错误和具体方法错误的区分,区分标准的模糊和随意,导致学说对立的根基存在重大缺陷。本文拟对具体对象错误和具体方法错误进行区分,以便为具体对象错误和具体方法错误的认定提供必要的前提。一、具体的事实错误的称谓之辩一般认为,错误发生在一构成要件的范围内和错误发生在不同的构成要件之间。从来,一般把前者称为具体性事实的错误,把后者称为抽象性事实的错误。因此,前者可以称为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后者可以称为不同构成要件间的错误。在这种认定模式下,具体的事实错误可以认定为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做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处于同一犯罪构成内,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而具体的方法错误(行为差误、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损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形。值得怀疑的是,这种以是否超出同一构成要件来区分错误的标准,也许并没有说明错误的实质。在对象错误中,最典型的例子是行为人本欲杀甲,却误把乙当做甲进行杀害。对于这种情况,刑法理论基本取得共识,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故意***罪。因为,对于行为人所瞄准的对象来说,发生了他所预想的结果,至于子弹射中的是甲还是乙,在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时候,并不重要,二者都是刑法上的故意***罪所保护的生命法益。从这个角度来说,似乎可以认为,对象错误是典型的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然而,仍会有学者基于行为计划的观念认为,当人们不是把行为人对实施构成行为时的行为对象的地点的想象,而是把他对被害人个人身份的想象,宣布为在客观上对计划的实现有重大意义的时候,在对人身的认识错误方面,就会得出这个结论:这个计划是失败了,必须认定的只有一个对犯罪未遂的处罚。如此,同一构成要件的构成要件到底是哪一个构成要件,是故意***罪的既遂构成要件,还是在日本和我国都承认的修正的故意***罪的未遂要件? 如果结合方法错误,则更容易说明。这种对具体的方法错误的理解存在比较明显的问题。首先,一般会认为,具体的方法错误属于同一构成要件的错误的子类型,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在同一构成要件的范围内。这个长期被学界所接受的分类实际上并不能合理概括具体的方法错误这一概念的本质。如上述所举的例子,只有法定符合说才认为构成故意***的既遂,因此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实施在同一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