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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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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doc

上传人:1541767549 2014/3/1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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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襄房字〔2011〕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标准。一、搬迁补助费标准(一)住宅房屋每户按被征收的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搬迁补助费不足500元标准的,每户按500元计发)。先迁至过渡房后又迁至安置房的,因需搬迁二次,按上述标准计发两次搬迁补助费。(二)非住宅房屋一般情况下与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实行同一标准,但非住宅房屋征收涉及大型机器设备、大量物资等搬迁的,其搬迁所需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住宅)在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有条件的,应先建设还建安置房,后实施房屋征收。(一)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的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每月9元/平方米的标准计发(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二)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按上述标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下同)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因征收方责任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的第7个月起按上述标准的2倍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的第25个月起按上述标准的3倍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三)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征收方责任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另行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的一半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的第7个月起按上述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的第25个月起按上述标准的2倍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水、电等费用自负,但过渡期限内不付房租。还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征收人不按照通知时限接收房屋搬迁入住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三、停产停业损失费和过渡补助费参考标准(非住宅)(一)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二)非住宅房屋过渡补助费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且调换的房屋不能一次性解决,需要过渡的,过渡补助费标准按所征收房屋非住宅部分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6%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征收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当就非住宅过渡期限及超期进行产权调换的违约责任协商约定。本参考标准施行过程中,全省如有统一标准的,按照全省统一标准执行。四、附属物补偿标准房屋附属物(如围墙、灶台、厕所、树木等)的补偿标准,可按《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补偿参考标准》协商确定(见附表);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五、搬迁奖励办法(一)征收有产权的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在其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增加10%给予奖励;征收有产权的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对超过部分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在其超过部分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增加10%给予奖励。(二)征收有产权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异地产权调换房屋的,所选产权调换房屋比原房屋地段每降低一个土地级别,按原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另行增加200元的异地安置补助费。土地级别范围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襄樊市市区基准地价(2006年更新成果)的通知》(襄樊政发〔2007〕32号)规定执行;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三)对积极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实行搬迁时限奖励。由各城区、开发区根据征收范围的大小确定签约搬迁奖励期限,并结合区位设定各时间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