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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并网光伏电站考核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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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并网光伏电站考核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xc6688 2020/1/11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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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并网光伏电站考核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青海电网并网光伏电站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青海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促进电网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参照《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结合青海电力系统和光伏电站发展、运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是对并网光伏电站安全保障能力、网源协调能力的客观、量化评价。其评价结果将直接在月度结算中兑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电网内统调并网光伏电站。第四条本办法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按照本办法第七章监管章节条款处理。第五条青海省调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考核结果报西北电监管局批准后执行。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六条并网光伏电站有义务参与共同维护青海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力调度机构按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第七条并网光伏电站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第八条并网光伏电站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以上制度不完善者,按9分/项每月考核。第九条2013年1月1日后并网的光伏电站,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上,且接入总装机容量超过40MW的光伏电站,其升压站必须配备PMU装置;2013年之前已并网,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上,且接入总装机容量超过40MW的光伏电站,要求在2013年6月以前完成整改工作。110kV及以上汇集站须配置PMU装置。应配备而未配备PMU装置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9分/月考核。第十条并网光伏电站应落实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及保障电网稳定运行安全措施。对涉及光伏电站一、二次设备的反事故措施及安全措施,光伏电站应与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对于因自身原因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逾期按30分/月考核。第十一条并网光伏电站应按照西北、青海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根据调度机构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以提高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对于无故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的光伏电站,按30分/次考核。第十二条发生事故后,并网光伏电站应按《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4号令)等相关规定及时向调度机构汇报事故情况,否则按15分/次考核。瞒报、谎报、逾期不汇报者,按30分/次考核。第十三条并网光伏电站应按规定参加厂网联席会议,参加调度机构召开的有关专业工作会议。不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按15分/次考核;不参加专业工作会议,按15分/次考核。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十四条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机组在并网前,并网发电厂应及时与相关电网企业签定并网调度协议。并网调度协议由并网发电厂和相关电网企业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签订,未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者不允许并网运行。第十五条并网光伏电站应严格服从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光伏电站值班人员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