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认为为了保护那些已交纳了保险费,但却由于从立法上看,我国目前尚无相关法律对要种种原因未能从保险人处取得保险单或保险凭,从外国立法式合同的法定含义进行规定。但是证的被保险人,应当认定保险合同为非要式合来看,有关国家的确是将上面所分析的要式合同。《经济合同法》颁行后,在第25条中明确规同的后两项特征相结合来判定要式合同的。如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签《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民法典》第66条就规定:订”,至此,理论界对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才形“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凡未按规定形式订立的契成共识。《保险法》实施后,由于该法在第12条约一律无效。”又如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款中规定,保险合同于投保人提出保险要第22条也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海上保险契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约除非其内容按本法在海上保险单内载明者后成立。因此,又有人重新提出保险合同为非要外,不能认为有效。”对此判定要式合同的标准,式合同之说。由于保险合同是否为要式合同,是我国多数合同法学者是赞同的,但也确有个别一个涉及到保险合同以什么形式订立,才具有同志认为:“要式合同在要式条件完备之前合同效力的问题。因此,对于此问题进行法理上的探不成立”,并以合同是否成立来判定某一合同是讨和立法要义上的论证就显得十分重要。否为要式合同。《保险法》颁布后,最能代表这一学说的文章见诸于张淑珍同志在1996年《保险一、关于要式合同的认定标准研究》第2期上发表的《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从法理上讲,所谓要式合同,指不仅要具备当事人意思表示协商一致的条件,同时还必须同》一文。该文依据《保险法》第12条第1款规将该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赋予特定的形式才具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因此,要式合同具有以下三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即认个特征:为该法对保险合同订立形式没有特别规定,进11要式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即它是当事人而认为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作者认为,以之间就权利、义务协商一致的协议。《保险法》第12条对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规定21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协议,必须完备某种中未要求合同必须以何种形式订立,就认定保特定的形式。从理论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这险合同为不要式合同的学说,显然忽视了保险些形式包括:订立书面形式、进行公证、鉴证或合同成立与保险合同生效之间的区别。事实上,经主管机关批准等。至于具体要完备何种形式,这是两个本质不同的概念。要看有关法律、法规作何规定或者当事人在合首先,二者之间的性质不同。保险合同的成同中作何约定。因此,学理上又可把要式合同分立,是指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为法定要式合同和协议要式合同。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它仅仅揭示了双方当事人31在特定的形式完备之前,合同不发生法之间经过协商,设定了相互间的权利与义务;保律效力。因此,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当事险合同的生效,指的是保险合同的条款对当事法》第12条第1款的表述来看,该条文的确未,既然保险合同是要在此势必有人会问对保险合同形式及其效力进行规定。但是作为合同,为什么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调整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经济合同法》时,要将原《经济合同法》第25第1款中“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经济合同法》也是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