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件1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试行)(2006年6月30日中华预防医学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广大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预防医学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及《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预防医学会设立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在预防医学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中取得优秀成果的个人和集体。第三条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是全国医药卫生行业科学技术奖组成之一,分设基础研究类、技术发明类、应用研究类、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第四条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疾病防治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五条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六条中华预防医学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和卫生管理专家组成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第七条奖励委员会负责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中华预防医学会科技评审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二章奖励第八条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基础研究类授予在预防医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人体内在运动的基本规律以及健康与疾病相互转化的规律,获得重要发现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第九条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类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出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预防医学技术发明的发明者。第十条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应用研究类授予在公共卫生与疾病防治等研究工作中取得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方案或在解决其重大科技问题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第十一条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授予对中国预防医学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专家、学者或者外国组织机构。第十二条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授奖一次。第三章推荐、评审和授予第十三条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接受以下单位和个人推荐:(一)高等学校;(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所属医疗、科研、预防机构等;(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预防医学会负责汇总和报送工作。第十四条推荐单位和个人限额择优推荐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