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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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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doc

上传人:zhuwo11 2020/1/13 文件大小: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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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开征求对《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意见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工作安排,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为做好法规修改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集意见时间为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8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公室2019年7月26日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和控制第三章使用、检验和维护第四章区域协同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气体排放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气体排放的污染防治。《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气体排放污染防治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气体排放的污染防治坚持源头防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区域协同、共同防治的原则。本市推进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建设,优化道路设置和运输结构,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标准,推广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用,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气体排放的污染防治。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实施目标考核,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第五条市和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气体排放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城市管理、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园林绿化、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气体排放的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六条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托市大数据管理平台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气体排放的污染防治数据信息传输系统及动态数据库。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气体排放污染防治的数据信息包括机动车登记注册,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道路交通流量流速,在京使用的外埠机动车,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和监督抽测,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治理,车用燃料、氮氧化物还原剂和车用油品清净剂管理等信息。第二章预防和控制第七条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建立城市绿色发展理念,统筹本市能源发展相关政策,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逐步削减化石燃料消耗。第八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整优化运输结构,统筹推进多式联运运输网络建设,协调利用现有铁路运输资源,推动重点工业企业、物流园区和产业园区等大宗货物运输优先采用铁路货物运输方式,逐步建立城市绿色货运体系。第九条本市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通行便利等措施,推动新能源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保障城市运行的车辆、大型场站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新能源,逐步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减少化石能源消耗。新能源机动车的具体通行规定由市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在本市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规定逐步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长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外埠重型柴油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具体规定由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责令改正,处每辆车一万元的罚款。第十一条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装置应当符合相关标准,保证在产品生命周期内的正常功能。违反前款规定,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装置不符合相关标准的,由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企业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本市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保证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装置的正常使用。禁止擅自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远程排放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