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教育行政对制度创新影响探索教育行政论文教育行政主体是教育行政活动的基本要素之一,在与其他要素的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教育行政主体研究是教育行政体制研究中一个基础性范畴,在现实生活中,教育行政主体观往往会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发生一定的变移,进而反作用于教育行政体制。科学地认识教育行政主体观的演进及其影响具有重要理论与现实意义:其一,它的变化有可能改变教育行政活动要素间的关系及其矛盾运动,并有可能改变教育行政诉讼领域中的一些法律关系;其二,它的变化有可能触动教育行政体制变革,进而促进教育领域里的社会管理创新。随着当代社会生活的发展,作为社会管理创新过程的一个侧面,当代教育行政主体观发生了哪些微妙变化?它们又对教育行政体制产生了哪些积极而深刻的影响?本文拟着重从行政法学的视角作一些分析和探讨。1当代教育行政主体观的演进及其理论指导作用教育行政主体观涉及人们对教育行政主体的本体、资格、权利义务关系等多方面问题的看法,当代教育行政主体观的更新波及了几乎所有这些内容,带来了许多深刻的理论启迪。:撬动体制创新所谓教育行政主体的本体观,简言之,是指人们对教育行政主体应该是谁、不能是谁的看法。在早期,国家完全依靠政府来管理行政事务,因而早期的行政主体理论都把行政主体狭义地界定为政府机关,断定除此而外的组织都不允许充当行政主体。在改革开放以前,包括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的国家与社会管理活动深受这种本体观的影响,也是完全使用“教育行政机关”概念来表征教育行政主体。然而,当代社会生活的发展逐渐冲破了这种认识,对这种“唯国家论”的行政主体本体观从理论上发出质疑,国外比国内早,最早可以追溯至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到了六、七十年代,西方国家因各种社会矛盾累积到极点而“引爆”一系列社会骚动浪潮,以及随后这些国家对此所采取的前所未有的治理办法,客观上促成了社会管理创新进程,当然也就进一步加深了传统的行政主体观的理论危机。八十年代以后,以“黑堡宣言”为标志,西方行政学确立了由传统行政学向公共行政学转向的发展方向,越来越多的学者基于国家与社会管理领域出现的一系列新现象,开始倾向于将行政活动看作是相关主体在国家领域和社会公共领域两个领域里的管理活动,这在理论上为彻底突破传统的行政主体本体观铺平了道路:人们对“教育行政主体应该是谁”这一问题的答案,有了新的思考和选择的可能。教育行政主体本体观的突破有其深刻的时代背景与历史发展逻辑。主张教育行政必须是一元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主体、因而只允许政府行政行为存在的传统观点,通常发生并活跃于国家对社会实行高度控制的社会阶段,将教育行政活动仅仅视为是政府干预教育的行为。然而国内外大量的研究结果发现[1-5],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中,历史地存在着三种不同的形态:一种形态是国家力量过于强大,政府在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中与公民的合作性不高,压制性地控制着社会;另一种形态是衡,政府与公民在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中合作性都较高,双方良性渗透和互动;还有一种形态是社会力量过于强大,公民在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中与政府的合作性不高,反制了国家的能力。任何一个国家,其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要想进入良性发展轨道,通常是凭藉一定的客观社会条件,由上述第一种形态向第二种形态转型,即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同时避免陷入第三种形态。反映在各国行政体制变革过程中,这种转型一般表现为政府将公共政策制定及监督执行以外的服务性行政职能陆续转移给社会,这是当代政府职能主动适应社会管理创新需要进行调整与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化成果,它有力地推进了行政主体分化的历史进程。我国自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出现打破了国家对经济与社会生活的绝对控制,国家与社会之间原有的高度同构关系被解构,一方面逐步出现了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分立、互动的建构趋势,另一方面又因为社群利益的分化而逐渐进入了社会矛盾多发期。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人们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或为了适应现代文明所带来的新兴社会生活领域的需要,自觉组成了各种类型的公民社会性质的组织———其中有些获得了法人地位,它们在这些公共生活领域主动担负起社会管理的角色。这种变化在教育行政活动领域的最初表现,就是以往那种由国家高度控制教育的行政管理模式开始出现松动,1993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在对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阐述中,首次肯定了非政府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在诸如高中及其以上教育的办学水平评估、人力资源预测和毕业生就业指导等管理服务领域可以发挥作用①。此后,政府教育职能的调整从改革开放初期主要局限于政府系统内部,逐步扩大至政府系统外部。如今,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然是最基本、最重要、责任最重大的教育行政主体,但已不能够继续被看作是唯一合法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