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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监督权让渡探索教育行政论文.doc

上传人:w3332654 2016/2/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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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监督权让渡探索教育行政论文.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教育行政监督权让渡探索教育行政论文一、问题提出教育行政监督权是国家教育主权之一,是国家为保障教育行政管理活动开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而对其本身进行督察和纠偏的权力,其实质是以权制权。即遏制教育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投机冲动,鼓励教育行政管理活动相关方的自觉行为,从而督促教育目标的最终实现,为国家教育改革与发展服务。今天改革开放已然成为我国坚定不移的基本国策,我国与他国及地区间的教育交往日益密切,相互间基于主权让渡而互利双赢的教育合作不断深入。那么,在“国家统一,主权在我”的今天,当我国入世保护期结束,国外教育机构纷纷“抢滩登陆”之际,我们能否将国家教育主权中的教育行政监督权于教育开放中适时适当地让渡于他国教育机构,并给予其相当的权力,以期寻求全球范围内国家教育利益的最大化和国家教育主权更高层次的捍卫。二、基本概念(一)主权“主权”一词(Sovereignty)源于拉丁文,本意为“最高的权力”,意指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和对外一切事务的根本权力。长期以来我们对其本质的探寻基本是沿着绝对论与相对论两个维度交替展开,直至今天复合型主权概念的最终形成,即终极身份性主权与实践权能性主权的复合统一。其中前者表明的是国家的身份和资格,是主权国家国际法人格的表现,它既不能以武力剥夺,也无法强制让渡出去。而后者则是主权国家在广泛的政治实践中所体现出来的自主能力和控制能力,它可以被分割、转移、让渡以至共享。实践告诉我们主权概念提出的根本取向在于对国家利益的积极、主动地捍卫,而非虚浮地坐而论道,因此在这个意义上,主权让渡是对国家利益的加强而非弱化。(二)、法规对国家教育事务进行的日常性管理,以主动、直接、连续、具体的方式调节各种教育利益关系,创造条件完成各种法定目标的管理活动。它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寻求的是社会公益与公民私益的和谐共生。“教育行政监督权”一语在《说文解字》中,“监”与“督”的本意分别为“临下也”和“察视也”,两字合并作为“监督”一词,具有名词与动词两种词性,其所表达的是在特定组织关系中“上者”对“下者”的监视与督促,防止出错并纠正错误,以期确保组织目标实现得规范和有效。如《后汉书荀彧传》:“古之遣将,上设监督之重,下建副二之任,所以尊严国命而鲜过者也。”其中所谓的“上、下”并非地理学意义上空间状态的描述,而是基于等级、身份、权力、威望、学识等因素的综合比较而做出的相关方非对等关系的价值判断。在应然层面,上者凭籍其先天或后天的资本优势而拥有临下察视的制度性或非制度性权力,居于其下者则有义务接受上者的监视与督促。在实然层面,这个权力与义务关系至始至终地存在于所有的社会实践活动之中。依此,教育行政监督权是指国家为保证教育目标实现的规范性与有效性,而对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活动遵循教育规律、遵守教育法律的情况进行监视、检查、调节、控制和纠偏的权力,它是教育主权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广义教育的弥散性、宽泛性以及不确定性使得我们的研究仅限于狭义教育,即制度化学校教育。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因此在我国人民是教育行政监督权的终极性主体,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政府则是受人民委托行使其教育监督权的实施性主体,其客体是下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即我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具有教育监督资质的合法性机构,就其性质而言,既可以是官方机构,也可以是民间机构,亦或其他。但无论何者,它都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二是具有同行或政府认可的专业权威;三是具有无所畏惧,无所倾向的第三方品质。根据我国在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教育服务的承诺减让表,国际教育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不包括义务教育和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的教育。三、学理分析(一)《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这个社会关系是指基于利益满足而进行的个人间永恒性的合作,利益是人们合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可以说“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1]因此休谟在制度设计上提出了著名的“无赖原则”,意即我们在考虑制度安排时必须抱定“人人应当被假定为无赖”这样的一种假设,而制度设计的理想效果就是有效钳制无赖行径,防止和遏制人们萌发各种损公利己的无赖冲动。作为一种制度,监督一直伴随着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全过程。无论是罗马共和国的监察官还是中国古代战国时期的御史,都表明人类社会的稳定发展与监督制度之间的密切关系在利益性合作中,人们总是本能地以自己的利益为基点,并且根据利益关系的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