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村委民用爆炸物监管办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切实改进和完善我县民用爆炸物品终端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终端管理的工作目标是:(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现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二)创新管理方式,重点推行“一炮四监”、“一箱两锁”、“两单一卡”等终端管理机制;(三)形成“政府引导、公安监管、部门联动、企业自律”的管理格局;(四)实现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不漏管、不流失、不炸响、不打响,零发案、零事故”的目标。第二章制度建设第三条实行爆破作业单位法人代表职责制度。涉爆从业单位的法人代表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主要职责是: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组建并领导本单位爆破服务队;严格落实单位内部安全责任,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监管。第四条实行爆破服务队管理制度。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成立“爆破服务队”,设置专职保管员、爆破员、安全员,且须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并办理有关许可证件,方能上岗。爆破服务队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严格遵守规章制度,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安全检查,严防涉爆事(案)件发生。第五条明确爆破服务队队长职责。爆破服务队队长由爆破作业单位法人代表任命,由生产矿长或副矿长担任,负责爆破服务队的全面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掌握矿井各个工作面生产施工情况,及时制止违规操作行为,搞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建立每月讲评制度,爆破服务队每月要组织一次政策法律和业务知识学习,做好安全教育工作;爆破服务队长每月要进行一次工作讲评,矿领导对爆破服务队每季度进行一次讲评。第六条明确爆破服务队保管员工作职责。爆破服务队保管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民用爆炸物品,如实将本单位购买、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输入计算机系统,并保留完备的记录二年以上备查;对无爆破作业安全许可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失效的民用爆炸物品,参加变质民用爆炸物品的销毁工作;经常检查库房的消防条件是否满足要求。第七条明确爆破服务队爆破员工作职责。保管所领取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禁止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严格爆破作业后的检查,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上报或处理,及时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回库保管。第八条明确爆破服务队安全员工作职责。爆破服务队安全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贮存和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督促涉爆人员严格操作规程,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对爆破作业现场严格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消除隐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严防涉爆事(案)件发生。第九条实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制度。爆破作业单位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必须确定专人,持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民爆信息系统IC卡、购买人身份证、《县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登记本》办理。使用单位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统一由县民爆公司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并按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使用非专用运输工具擅自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运输、转借、转让民用爆炸物品。第十条实行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工作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的入(出)库,必须由保管员严格履行查验审批手续、填写《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登记表》、输入民爆信息系统等程序。第十一条实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制度。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贮存在专用仓库内,必须符合安全设计规范要求,防盗、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必须完备。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管理,必须由专职保管员管理,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不得超容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的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用火,严禁将容易引起燃烧和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第十二条实行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制度。爆破作业必须由专职爆破员实施,必须有专职安全员在现场监督,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爆破现场存放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有专人看管。建立健全登记台账,如实填写《民用爆炸物品领用登记表(炸药、雷管)》,及时录入民爆信息系统。爆破员领取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退库储存。第十三条实行安全检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