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最新整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分局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 防涉爆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爆炸物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 防护、发放、使用、退库、销毁等工作实行全过程的监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各类炸药、$管、导火索、 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黑火药和发令纸等。
第三条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其购买、运输、储存、保管、使用、 报废必须按公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条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报废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规章 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分局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项目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 细则和管理规定,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局所届单位和工程项目(包括工程分包队伍) ,
分局国外工程项目除遵守本《办法》夕卜,还应遵守所在国家的相关法规。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各级单位(项目部)的行政正职(主要负责人)为爆炸物品安全 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项目)施工生产范围内的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 全面管理责任。各级主管部门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直接管理责任。 爆炸物品
使用的岗位人员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各单位应明确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具体负责爆炸物品 的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检查、监督。
第九条施工现场涉及使用爆炸物品时,必须明确主管部门负责爆炸物品 的审批、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条涉及爆炸物品的运输、押运、仓储保管、使用人员必须经专门的 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章爆炸物品的采购与运输
第^一条爆炸物品的采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当地公安部门的规定, 经
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严禁私自购买爆炸物品。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购买单位运输的,必须持物资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的 爆炸物品购销合同,单位开具介绍信,写明运输爆炸物品的品名、数量和起运及 运达地点,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运输。
第十三条运输爆炸物品时,单位或物资部门要指派具备押运资格证押运 员负责押运,押运人对所运爆炸物品的安全运输负直接责任。如途中发生被盗、 丢失及其他事故,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起爆器材和炸药必须分车运输。两台车同行时,安全行车距离 必须大于200米。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区行驶,中途尽量减少停车, 市区内运输不得停车或休息。禁止翻斗车、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拖拉机运 输爆炸物品。
第十五条装卸爆炸物品应当在白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