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社区工作人员休假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一、公休假制度1、休假年限职工工作累计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2、休假制度⑴各部门、社区年初应制定本单位人员年休假计划,不能一次安排的,可分期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而全年都不能安排休假的,原则上须于次年安排补休;如次年仍因工作需要不能补休的,由分管领导报请党工委研究给予一天50元的补贴。已列入休假计划,但因个人原因不休假的,视为放弃休假;⑵本年度公休假已休满天数,超出部分冲抵次年公休假。⑶如职工请事假,需先抵休公休假,公休假已休满,经领导研究后,再履行事假。⑷如遇上级单位组织培训,是带有休假、旅游性质的培训,培训天数抵冲本年度公休假;如正常培训不冲公休假。⑸如遇单位组织职工出差或参观学习,如占用正常工作日的1天抵2天公休假,如本年度公休假已休完,外出费用自理。如公休假未休完,剩余天数1天抵2天,不足部分自费。二、病假管理制度1、因病必须治疗和休息三天以内的,本人写出书面假条,由分管领导批准,转办公室备案。超过三天以上的,必须持医保定点单位医院诊断书及请假条,由分管领导转呈主管领导审批,转办公室备案。2、根据人通[]130号文规定:机关、社区工作人员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需持医保定点医院相关证明)3、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⑴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⑵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90%,或扣工资总额10%。4、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⑴工龄满三十年的,工资照发;⑵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扣工资总额的10%;⑶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扣工资总额的20%;⑷工龄不满十年的,扣工资总额的30%。5、对长期病假超六个月的,由医保定点医院出具证明,经街道党工委研究按有关病假工资发放,并且不参与街道年终考评兑现,取消一切奖金、福利。6、社区工作人员:月病假超一周的取消当月浮动工资。病假满一个月不满三个月的由个人交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公积金,超三个月以上的停发工资,并由个人交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公积金。7、病假计算含法定节假日。三、事假管理制度1、机关、社区工作人员有事需请事假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办事处机关人员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社区工作人员经点上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未经领导批准,私自离开岗位的,按旷工处理,扣旷工期间全部工资。2、请事假半天不超过一天者,机关人员由分管领导审批,社区工作人员由点上领导审批,超过一天以上者,由主管领导审批后转办公室备案。3、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三十天或续不超过二十五天的,事假期间工资照发。4、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续事假超过二十五天,超过天数按本人工资70%计发,年终不参予考评,取消奖金、福利。无故旷工超过十天,单位将勒令其辞职。5、社区工作人员:请事假超三天,取消当月浮动工资。此规定自文件颁布之日起执行。四、探亲假管理制度根据国发[]36号规定: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内回家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的,不再另行休探亲假。1、职工探亲配偶的,每年给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