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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莆田港东吴港区罗屿作业区9号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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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莆田港东吴港区罗屿作业区9号和.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1/18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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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莆田港东吴港区罗屿作业区9号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莆田港东吴港区罗屿作业区9号和10号泊位工程规模等级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福建省罗屿港口开发有限公司:你司报送的《福建莆田港东吴港区罗屿作业区9号和10号泊位工程规模等级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选址符合相关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二、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如下:(一)港区污水经收集处理后综合利用,不外排。(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三)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四)一般工业固废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危险废物的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五)船舶污染物排放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三、你司应建立环保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环保人员和岗位职责。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四、你司应按照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开工前信息、施工过程中信息、项目建成后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切实维护周边群众的环境权益,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五、报告书审批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报告书。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六、我局委托市环境执法支队、北岸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环评事后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