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龙岗区审计局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局法律顾问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政府法律顾问,是指我局根据法律事务工作需要聘任的法律专家。第三条我局法制工作机构设在综合科,负责龙岗区审计局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聘任条件和审批程序第四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三)在所从事的法律执业、法律教学、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工作3年以上,专业能力较强;(四)具有较强的处理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五)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我局聘请政府法律顾问,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第六条我局法律顾问一般为1名,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政府法律顾问聘任期限为1年。当届任期结束时,除委托事项未完成外,所聘任的政府法律顾问自行解聘。如继续聘任,须重新履行聘任审批程序。第三章工作职责和待遇第七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承担下列工作职责:(一)为我局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二)对我局在对外交往和重大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三)协助我局草拟、修改、审查以本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四)代理我局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五)对我局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提供咨询、审查意见,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六)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参与研究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八)指导协助我局内设机构和直属机构的法律顾问工作;(九)协助我局进行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十)承担我局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第八条政府法律顾问可以享有下列工作待遇:(一)参加或列席与工作有关的会议;(二)开展调查研究、专题讨论、决策咨询等活动;(三)查阅、复制有关公开文件和公共信息资料;(四)了解法治政府建设的相关信息;(五)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六)开展政府法律顾问活动所必需的其它工作条件和便利。第四章管理和考核第九条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回避:(一)与法律事务相对人或其代理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二)与法律事务相对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工作单位的;(三)与法律事务相对人或其代理人为共同权利人、义务人或有其它共同利益的;(四)与法律事务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法律顾问申请回避的,由我局负责人决定。第十条政府法律顾问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明知有回避情形,不主动说明的;(二)不按时提交法律意见书或委托他人制作法律意见书的;(三)向外界泄露相关材料、论证意见和决定,以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四)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利用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我局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