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宝应县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规范经营服务行为,保障广大师生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等有关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切实维护师生权益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和《扬州市市直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宝应县物价局、纠风办、财政局、教育局《关于中小学食堂伙食费实行限价管理的通知》、县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并结合我县中小学校食堂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学校举办食堂是一项公益性事业,以服务师生为宗旨,是学校后勤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盈利性”和“自愿性”要求,规范学校食堂经营。第三条学校食堂应自主经营,不得对外承包经营,对承包期未满的学校食堂,应尽快收回自主举办。第四条学校食堂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独立建账、成本核算、收支平衡”的原则。学校食堂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伙食费收支行为,加强食堂成本核算,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保证伙食质量。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学校食堂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食堂财务支出实行校长“一支笔”审批制度,授权审批的,必须形成行政办公会议纪要。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应向膳食管理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征询意见后,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第六条学校应成立膳食管理机构,并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对学校食堂经营情况进行监督,膳食管理机构人员组成应按照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配置。第七条学校膳食管理机构应成立学校膳食管理工作小组,学校膳食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校食堂经营工作,原则上明确一名分管领导担任,司务长协助,食堂会计、保管员、厨师各司其职。第八条学校应成立食堂财务理财小组,理财小组人员可选派不同层面的教职工参加,但教师代表必须占一半以上,食堂民主理财工作应按学期开展,并留有记录,以增强食堂财务工作的公开、透明。第三章会计核算管理第九条学校食堂财务设置总账、出纳、物资保管员等岗位,且做到不相容岗位分离,专(兼)职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食堂会计原则上由学校会计兼任。按照规定设置总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收支明细账、往来明细账、材料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和物资保管台账。严禁多年使用一套账簿。第十条学校食堂须在银行开设食堂账户,进行食堂收支管理。因条件限制暂不能开设食堂银行账户的,必须加强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或由学校行政账户暂存代管,但不得挪用。学校食堂日常资金可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要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合理限额。零星资金支出可用现金或备用金支付,超过1000元的支出须通过转账方式办理支出。第十一条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成本核算,按时编制学校食堂会计报表。第十二条会计档案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统一保存。第十三条建立健全食堂使用票据的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设置票据领用、保管、审核登记簿,确保票据的安全与完整,做到票款一致。票据存根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保管。第十四条各校应因地制宜确定核算模式,有条件的乡镇由中心初中统一代理记账,并加快实施食堂财务电算化工作。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