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莲都区学校幼儿园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行为,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定》,结合我区学校(含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食堂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学校举办食堂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原则上由学校自办自管,对个别不具备条件,确需对外承包经营(托管)的食堂,其经营的承包方式、承包合同、招标方法等需报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实施。食堂必须坚持“服务为主,质量为本,安全卫生,自负盈亏”的宗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及财会人员
第3条学校食堂实行学校法人代表总负责制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食堂财务是学校财务工作的组成部分,食堂财务工作应自觉接受学校财务部门的监督、指导。学校应成立由学校财务人员、工会干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管会,具体负责审核、监督食堂经费收支等有关事项。
第4条学校食堂按照“统一管理,独立建帐,成本核算,收支平衡”的原则,经主管部门同意在金融机构开设独立账户,明确财务负责人,负责学校食堂财务工作,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财会人员应该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第5条学校食堂的财务收支实行规范的审批制度。学校食堂
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除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外,还应向学校膳管会通报有关情况,征求意见。
第三章内部管理制度
第6条建立食堂财会岗位职责制度。学校食堂要明确出纳、会计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和权限,要建立出纳、会计岗位考核制度。
第7条建立食堂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处理程序制度。食堂财务机构内部分工要做到钱帐分管,分工明确、责任清楚,银行预留印鉴章由出纳员、会计员分别保管。食堂财务负责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出纳会计的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出纳员和会计员每月按时进行财务票据接交,并核对资金结余情况。
第8条建立食堂财务审批和账目稽核制度。明确食堂财务审批人员审批的权限、程序、责任;建立内部稽核小组,明确稽核人员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学校膳管会定期(至少一学期一次)抽查审计食堂会计账目。
第四章收费票据管理
第9条学校食堂必须按规定使用相关票据,学校食堂票据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要建立健全伙食收费票据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购领、保管、缴验、发放票据。要建立票据台帐和收费档案,做到票款一致。实行票据核销制,票据存根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保管。学校食堂收费票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办、买卖,更不得利用收费票据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和违纪违规活动。
第五章收入管理
第10条收入是指学校食堂开展经营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食堂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指食堂为师生和其他单位、人员提供伙食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客餐收入等)、补助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性资金的收入如学生爱心营养餐、柴伙费等)和其他收入(指利息收入、食堂残值收入等)等。
第11条伙食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采用包餐制的食堂可向学生收取伙食费,将区财政局专户返还的学生伙食收入纳入食堂财务的伙食收入核算。使用校园“一卡通”的食堂,将财政局专户返还的学生伙食收入记作应付及暂存款,学生在食堂用餐打卡实际支出消费的金额作伙食收入。教职工在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教职工误餐补贴按月及时划转到食堂财务(一年按10个月计算),并作为教职工伙食收入进行食堂财务核算。
第12条凡属学校非税收入范围的项目及学校代收性项目均不得计入食堂收入。如:学校小卖部(商店)收入、代办学生生活用品收入等。学校更不得将一些擅自立项的违规收入计入食堂收入。
第六章支出管理
第13条学校食堂支出要以师生服务为中心,根据“量入为出”原则安排各项支出。要严格支出管理,提高食堂资金的使用效益。学校食堂不得列支学校教职工奖金、补贴等各项福利,该在学校行政帐中列支的公务招待不得无偿占用食堂支出(学校行政需要的招待在食堂就餐的,需按正常饭菜价向食堂支付相应帐款,食堂记入伙食收入的客餐收入)。食堂支出主要包括:购买粮食、副食品、调味品、支付食堂聘用职工工资、食堂耗用的水、电、燃料、零星维修、食堂生活用品等其他支出。食堂
用工人数参照相关标准执行。各项支出必须凭有效单据,实行“一支笔,三章制”审批报销制度,并注明报销单据的用途,由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和食堂财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七章食堂收益及资产管理
第14条伙食收益(利润)是指学校食堂因伙食经营而发生的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学校食堂应严格成本核算,勤俭节约,反对浪费,力求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每学年结余或亏损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4%以内),以免影响学生伙食质量,损害学生利益。实行对外承包经营(托管)的食堂的学校食堂,必须报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可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