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西南交通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明确职责和程序,提高实效,更好地服务学校各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外事管理的意见》(教外综[2013]第6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教外厅[2015]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17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组织部、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干部管理权限和涉外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相关审批工作。第二章出国(境)分类及审批管理第三条出国(境)可以分为因私出国(境)和因公出国(境)。因私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且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证件。本办法适用于因公出国(境)。全日制在校学生因公出国(境),原则上按因私程序办理,不适用此管理办法。第四条我校因公出国(境)可分为因公临时出国(境)和公派留学出国(境)。因公临时出国(境)应使用因公护照。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如遇特殊情况(办理完整因公手续时间不足但确需执行学校对外学术交流合作任务等)需持普通护照(证件)出国(境),应事先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在出行前完成校内出国(境)审批手续。教学科研人员是指学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离休返聘人员),以及在学校和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公派出国留学按照文件精神,原则上均使用普通护照。公派出国工作参考公派出国留学办法执行。公派赴港澳地区留学、任教、合作研究等事项,按照文件规定,按照因私渠道办理(一个月以内赴港进行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等事项仍需办理因公赴港手续)。因公赴台湾地区必须持用因公证件。第五条公派出国(境)留学分为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国家公派的人员选拔由国家留学基金委选拔,单位公派的人员由人事处或相关单位负责选拔(特定项目如中美1+2+1项目,因涉及师生同行,由国际处选拔)。学校公派人员校内出国(境)审批手续参照国家公派手续,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国际处备案;二级单位公派人员校内出国(境)需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和国际处备案。教师出国(境)研修可参照《西南交通大学教师出国(境)研修管理办法(修订)》(西交校人[2016]100号)执行。第六条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一般可分为领导干部及随行人员公务出国(境)(以下简称领导公务出国(境))、一般公务出国(境)和业务出国三种。第七条领导公务出国(境)和一般公务出国(境)是指出国(境)人员受学校或者上级机关派遣,使用学校(或学院)或国家的经费,以执行国家教育外事政策以及学校或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任务等公务为目的出国(境)。此类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期限、次数、国家(地区)和路线进行出国(境)活动。执行外交特殊使命,应对海外突发事件的公务活动,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并根据任务需要和人员身份从严控制,不得片面追求规模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