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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喇沁旗 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上传人:wxc6688 2020/1/25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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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喇沁旗 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喀市监行罚字〔2019〕84号对喀喇沁旗亿宏源饭店使用不合格餐具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喀喇沁旗亿宏源饭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50428MA0NE8YE7K经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西桥镇西桥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旭东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50428197305100014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喀喇沁旗西桥镇西桥村2019年2月22日,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博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喀喇沁旗亿宏源饭店的餐具进行抽样检验。2019年2月23日,我局收到内蒙古博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XC19150428175730070,XC1915042817573007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2019年7月18日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博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再次对喀喇沁旗亿宏源饭店餐具进行检测,2019年8月3日,我局收到内蒙古博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XC1915042817573016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传达了检验结论,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检验结论显示为微生物指数超标的,不得予以复检,当事人张旭东认可检验结果。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张旭东使用不合格餐具,经报请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内蒙古博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喀喇沁旗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XC19150428175730070)、(XC19150428175730071)(XC19150428175730160)3份,证明案件来源和当事人违法事实;2、《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3、现场笔录2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情况;4.《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曾经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属违法行为。当事人在2019年3月18日接到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积极整改,购买消毒柜。2019年8月3日,再次抽检过程中发现的餐具不合格系操作人员操作不规范,消毒时间不够造成的,当事人张旭东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工作,规范操作人员行为,认真消毒,并保证消毒彻底,属一般违法行为。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喀市监听告字〔2019〕84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