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喀市监行罚〔2019〕196号当事人:锦山平安医院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2150428MJY051781M住所(住址):喀喇沁旗锦山镇锦南大街79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高杨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50428**********X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锦山平安医院2019年7月19日,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锦山平安医院使用的北柴胡(批号CB323190402,生产厂家:北京博爱堂安国中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年4月19日)进行监督抽验。2019年11月22日我局收到赤峰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19JD0588),经检验锦山平安医院使用的北柴胡(批号CB323190402)检验项目【性状】不符合规定,当天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并附带上述《检验报告》。2019年12月2日执法人员对锦山平安医院就检验报告复验情况做了二次询问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19JD0588)无异议,不申请复验。现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5月5日向赤峰颈复康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北柴胡,购进数量为40kg,,当事人购进涉案药品进行了进货检查验收且有相应的记录和凭证。购进后,,销售单价122元/kg,。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明执法检查时的现场情况,。;证明当事人购销涉案批次北柴胡数量、单价、违法所得额及药品召回等情况。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业务范围情况。;。5.《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19JD0588)和《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证明当事人使用的涉案批次北柴胡被监督抽检及检验结果不合格等情况。;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和授以受委托人姜明辉办理锦山平安医院涉嫌使用劣药北柴胡一案的全部事宜及受委托人姜明辉身份。;证明涉案批次北柴胡购销单价、数量、所得情况。《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内蒙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及随货同行单;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批次北柴胡来源、数量等情况。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之规定,涉案批次中药饮片北柴胡经抽样检验,性状不符合规定,应按劣药论处。当事人使用劣药北柴胡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药、劣药”。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