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灌市监罚字〔2019〕40号当事人:戴晓琴地址(住址)********邮编:541604营业执照号: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戴晓琴性别:女身份证号:4523271971222****联系电话:***********违法事实:2019年8月8日,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出示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后,在负责人戴晓琴的陪同下,对该店销售的水果(香蕉)进行日常监督抽检,,抽样基数为40kg,抽样单编号:GX1903272082。2019年9月17日我局接到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发送来的电子检验报告[编号NO:SP20191719],样品名称:水果(香蕉),购进日期:2019年8月8日,,标准指标:≤,单项判定不合格,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定性为吡唑醚菌酯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2019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店送达了编号为:SP20191719的检验报告,并依法定程序出示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询问负责人戴晓琴是否申请执法人员回避,在其回答不申请执法人员回避后,在其陪同下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其当场能够提供购进票据、进货台账和购销合同,现场未发现上述食用农产品。同日,我局工作人员告之7个工作日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当场表示不提出复检申请,并在复检告知书备注一栏注明“我不申请复检”。在对当事人进行取证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并能提供其进货来源。在不知道采购的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进行销售。本案自***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据:1、桂林市市场检验所检验报告书及送达回执各一份;2、《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各一份;3、法定代表人戴晓琴《询问调查笔录》一份;4、法定代表人戴晓琴身份证复印件一份;5、法定代表人戴晓琴提供的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购货台账和购销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戴晓琴销售的水果(香蕉)吡唑醚菌酯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该店主动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