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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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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doc

上传人:iris028 2020/4/21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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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灌)市监食罚[2019]46号当事人:刘荔明地址(住址):*******邮编:541699营业执照号: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荔明性别:男身份证号:45032719841113****联系电话:***********违法事实:2018年8月30日,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出示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后,在灌阳县新街镇负责人刘荔明的陪同下,对该店销售的豇豆(长豆角)进行日常监督抽检,,抽样基数为3kg,抽样单编号:GX1903272111。2018年10月8日我局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NO:SP20192932],样品名称:样品名称:豇豆(长豆角),购进日期:2019年8月30日,检验项目水***,标准指标:≤,单项判定不合格,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2019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刘荔明送达了编号为:SP20192932的检验报告,并依法定程序出示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询问该负责人刘荔明是否申请执法人员回避,在其回答不申请执法人员回避后,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其当场能够提供购进票据、进货台账和购销合同,现场未发现上述食用农产品。经过进一步查实,刘荔明涉嫌销售豇豆(长豆角)水***硫磷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现无库存。在对当事人进行取证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并能提供其进货来源。在不知道采购的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进行销售。本案自***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据:1、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及送达回执各一份;2、《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各一份;3、法定代表人刘荔明《询问调查笔录》一份;4、法定代表人刘荔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5、法定代表人刘荔明提供的供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购货台账和购销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刘荔明销售豇豆(长豆角)水***硫磷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该店主动配合我局查处,如实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