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应事先进行严密检查,发现容器和包装物损坏、不牢固或渗漏时,必须进行重装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后,方可装运。。,爆炸的物品不得混合装运。、爆炸的物品,装运时应采取防止阳光照射的措施。,装运时应采取防水的措施。,应彻底清除遗留物。,应按库区要求安装汽车排气管火星熄火器。,不得同时载客。,应轻搬、轻放、防止撞击、摩擦、翻滚、拖拉、重压、倾倒。、包裹中托运。,应事先向公安、消防部门办理运输许可证。,不得与其它物资混合贮存。,应保持阴凉、通风、干燥、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不准架设临时性电路,工作结束或下班,应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存放。、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点。、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高温的地方,必要时,应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由保管人定期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防止自燃爆炸。、容器应完好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场地,必须有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如巡回检查制度、物品保管领用制度、防火规定等,做到各种原始记录完整。,应配备品种数量充足的消防器材,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1][2][3][4]*“严禁烟火”的标志。、场地附近进行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特殊情况,须经经营部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乙炔气瓶严禁与氧气瓶混合存放,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作业地点的距离不小于10米。,必须写明物品的名称、牌号、规格、数量及技术要求,办理领用手续,妥善管理。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易燃易爆物品的现场存放总量,试验、研究用料每种数量不得超过 10Kg;生产用料每种数量不得超过 200kg,现场存放应符合本制度第 6条有关要求。、保管、领用人员应了解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掌握相应的扑救常识,学会使用灭火器材。,应根据物品的火灾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扑救方法和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金属钾、钠、钙、镁、钛、铝粉及电石等各种忌水的物质不能用水灭火。 比水轻、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 须采用泡沫灭火,若不够时可用喷雾水和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 比水重、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可以用水灭火,亦可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 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可以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