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非公司企业法人企业简易注销所需文件清单一、办事依据:《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字【2019】30号)、《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津市场监管审批【2019】7号)。二、适用企业范围: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即“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即“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三、根据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一)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二)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三)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四)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五)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六)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前需经批准的;(八)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登记机关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待异常状态消失后,企业可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四、关于公告: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无需进行简易注销公告),公告期为20日(以下均为自然日),发布简易注销公告通过企业注销一窗通系统发布,网上路径为网上搜索“天津政务网”官网,进入“网上办事”后点击“企业注销一窗通”(网址:./yctLogout/),登录后填报并发布,推荐使用谷歌或火狐浏览器,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办事流程”。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自公告期满后30天内向有管辖权的登记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异议提出: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登录台(网址:)查询到被异议的企业,点击“简易注销异议”,填写异议相关信息。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