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市交通运输委交通公用设施维修
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指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交通公用设施维修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府(2008)86号文件《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圳市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印发<深圳市道桥设施管养责任分工及操作流程>的通知》(深交[2010]14号),结合我市交通公用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依照本指引必须进行招标的维修养护工程的设计、监理、咨询、施工以及隧道综合管理、桥梁检测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维修养护工程的设计、监理、咨询、施工以及隧道综合管理、桥梁检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交通公用设施维修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管理处为交通公用设施维修养护工程招标责任人。
第二章招标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招标内容:
(一)交通公用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含交通改善工程、桥梁加固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交通综治零星工程和交通抢险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咨询服务;
(二)隧道综合管理、桥梁检测(包括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
(三)道桥小修保养工程。是指为保持道路功能和设施完好所进行的日常保养,同时还包括市政道路、公路、桥梁、挡墙、边坡、公路保洁、照明、边沟、截水沟等日常巡查;桥梁经常性检查工作;地下通道综合管理工作。
第七条招标范围和方式:
(一)交通公用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含交通改善工程、桥梁加固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交通综治零星工程和交通抢险工程)的设计、监理、咨询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分别对设计、监理、咨询服务进行公开招标;
(二)交通公用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含交通改善工程、桥梁加固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交通综治零星工程和交通抢险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三)隧道综合管理、桥梁检测(包括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上述第(一)款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以及第(二)(三)款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市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府(2008)86号文件《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招标
第八条由市交通运输委管辖的交通公用设施按交通运输局管辖区域划分为六大片区,对符合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维修养护工程的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等和符合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隧道综合管理按六大片区捆绑打包招标,每个片区招一个中标单位。招标工作在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采用综合评审法确定,投标申请人不可多次中标。隧道综合管理项目合同期为5年,其余项目合同期为2年。在合同期内,该片区所有符合上述规定的设施维修养护工程的设计、监理、咨询服务以及隧道综合管理由相应的中标单位负责。
第九条道桥小修保养工程的监理招标按交通运输局管辖区域划分为六大片区,按片区捆绑打包招标,每个包分若干个标,对应若干个中标单位,采用综合评审法确定中标单位,合同期为3年。招标工作在
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投标申请人不可多次中标。
第十条道桥小修保养工程的咨询招标按交通运输局管辖区域划分为六大片区,按片区捆绑打包招标,每个片区一个标,对应一个中标单位。采用综合评审法确定中标单位,合同期为3年。招标工作在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投标申请人不可多次中标。
第十一条道桥小修保养工程的施工招标按交通运输局管辖区域划分为六大片区,按片区捆绑打包招标,每个包分若干个标,对应若干个中标单位,合同期为3年。道桥小修保养工程施工单位从市交委认定的道桥小修保养工程施工从业单位预选库中通过抽签方式招标确定。招标工作在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投标申请人可多次中标,但同一投标申请人最多限中2个标。
第十二条交通公用设施大中修养护工程(含交通改善工程、桥梁加固工程)的施工招标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维修养护工程(含交通改善工程、桥梁加固工程)施工项目,按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2010]38号、[2008]365号执行,实行简易招标,采用抽签方式,从市交通运输委认定的具备交通公用设施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的企业中抽签确定中标人。市交通公用设施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