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东省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中(三)环罚字〔2019〕016号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中山顺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三乡镇平南村金晖路24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6672196X5法定代表人:周志和经我局调查核实,中山顺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8年11月4日,环境监察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一批蓝色油墨在运输过程中其中一桶蓝色油墨由货车上坠下损坏,蓝色油墨经下水道流向平南大坑河,导致平南大坑河污染。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可以认定:—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8年11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环境监察现场检查笔录》和拍照—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8年11月4日对你公司法人周志和先生进行询问时制作的《环境监察调查询问笔录》—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8年11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环境监察工作记录表》我局已于2018年12月2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你公司已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该事实有我局《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中(三)环罚告字〔2018〕054号)、《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三)环违改字〔2018〕057号)、《送达回执》材料为证。经审查,你公司以上行为是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对照《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7年修订版)“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类”之六“违反水污染防治一般规定的”第1条第(1)点“排放、倾倒对象为一般性水体的,已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或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了污染的,处罚款2—3万元”裁量标准,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予罚款人民币二万五千元。限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