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外派劳务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派劳务培训工作,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素质,保障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派劳务培训是指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安排劳务人员接受赴境外工作所需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适应性培训。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派劳务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是指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外派劳务适应性考试的机构。第四条商务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外派劳务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外派劳务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适应性培训第五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安排劳务人员接受适应性培训。未接受适应性培训的劳务人员不得派出。第六条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基本内容应包括: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法律、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知识,劳务人员文明行为和素质教育,劳务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劳务人员签订的服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对及境外安全防范知识等。第七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可自行组织适应性培训,也可委托相关培训机构或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对劳务人员进行适应性培训。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根据劳务人员实际情况和境外岗位要求确定培训时间,但不得低于10个学时。第八条开展培训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固定的培训场所和培训设施;(二)拥有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及政策、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教学水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三)拥有保证外派劳务培训工作正常运行的管理人员和规章制度。第九条适应性培训应本着就地、就近原则,尽可能减轻劳务人员的经济负担。第十条商务部组织编写统一适应性培训教材,免费提供给培训机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劳务人员使用。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可根据境外雇主特别要求和劳务人员实际情况,自行增加适应性培训教材内容。第十一条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和各地对外劳务合作行业组织应加强对会员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培训教师的能力建设。第三章考试中心第十二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委托一家或多家专门机构作为本地区考试中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作为考试中心。第十三条考试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固定考试场所,可同时容纳30人以上;(二)拥有保证考试工作正常运行的管理人员和规章制度。第十四条考试中心可根据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业务需要设立考试点。考试可采取笔试和计算机考试两种形式。劳务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所在地参加考试。第十五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在网站公布本地区考试中心名单以及监督电话,并抄告商务部。第十六条商务部委托承包商会编写考试大纲和统一考试命题,并在承包商会网站公布,供考试中心免费使用。考试中心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在统一命题基础上增加考试内容。第四章适应性培训和考试费用第十七条适应性培训费用应根据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确定,并在培训地点公示。考试中心收取的考试费应在考试地点公示。培训费和考试费应符合本地区价格和财政部门收费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劳务人员应自行负担适应性培训费和考试费。培训单位和考试中心不得向未通过考试重新培训和考试的劳务人员收取培训费和考试费。第五章适应性培训合格证第十九条劳务人员适应性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