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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不在岗人员劳动关系处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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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不在岗人员劳动关系处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2/1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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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不在岗人员劳动关系处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长期不在岗人员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深化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切实贯彻落实《劳动法》、规范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关系,保障不在岗人员的基本生活和权利,促进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用人机制的建立和有效运作,特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内部待岗、长病、长假人员以及自谋职业和外出劳务人员。具体为:1、长假为每年请事假一次性或累计超过两个月以上者。2、长病为每年请病假一次性或累计超过医疗期者。二、长期不在岗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三、基本原则1、因改革、调整而待岗的员工,尽可能进行内部分流安置;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大龄职工可以办理内部退养。2、已实现公司外再就业的,如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自谋职业(如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从事3年以上外出劳务的,与公司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或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3、擅自离岗、请长假人员,应重新明确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劳动法》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及时解除,请长假人员按规定签订协议,变更劳动合同。三、具体办法(一)内部待岗人员。1、因用人单位生产布局调整、劳动组织调整或生产任务不足,出现暂时无法安置的富余人员,实行内部待岗。2、因个人工作能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在安全、劳动纪律等方面发生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又构不成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人员实行内部待岗。3、待岗员工在待岗期内参加公司组织的工作和业务培训。公司空缺岗位和竞争上岗,待岗人员的待岗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待岗者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待岗期满,员工仍未能竞争上岗或不接受公司提供的工作岗位的,视为请长假人员。(二)擅自离岗、超假不归人员。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旷工予以除名,其个人档案及处理决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