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张海波等人妨害公务一案.doc

格式:doc   大小:25KB   页数: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张海波等人妨害公务一案.doc

上传人:2072510724 2020/2/1 文件大小:25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张海波等人妨害公务一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张海波等人妨害公务一案张海波等人妨害公务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房刑初字第0056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海波,男,22岁(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4月27日被羁押,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辩护人隗炜,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会刚,男,32岁(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4月26日被羁押,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辩护人赵建国,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会学,男,25岁(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4月26日被羁押,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冬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2008]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海波、李会刚、李会学犯妨害公务罪,于2008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海波及其辩护人隗炜、被告人李会刚及其辩护人赵建国、被告人李会学及其辩护人王冬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26日13时许,在房山区霞云岭乡四马台村新世纪煤矿,被告人张海波为了能够不排队拉煤,驾驶自家的东风十轮卡车从煤矿出口方向逆行驶入煤矿,将车停在煤仓处,造成煤矿交通堵塞,影响煤矿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煤矿负责人向公安机关报警。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霞云岭派出所民警路艳辉接报后赶到现场,依法维持秩序,要求被告人张海波将车挪开。被告人张海波不听劝阻,揪住民警路艳辉的衣领与民警撕扯,并用膝盖顶撞民警的腹部。此时,在场的被告人李会刚、李会学看到妹夫张海波与民警发生撕扯,便上前对民警路艳辉进行推打。被告人李会刚还用拳头击打民警路艳辉脸部。在撕扯过程中,被告人张海波抢过民警路艳辉准备用来强制传唤的警戒具***摔在地上,造成民警路艳辉手指皮肤划伤。后被告人张海波逃跑,被告人李会刚、李会学被赶来支援的民警传唤至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治安支队。经法医鉴定,民警路艳辉左额颞部软组织损伤,3×4厘米红肿;左中指中节外侧划伤一处,;右中指中节皮肤挫伤一处,。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08年4月27日,被告人张海波到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海波、李会刚、李会学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未提出异议,并有证人路艳辉、王连兴、滕传杰、耿长伟、王久国、李会雷、任国松、于全军、李洁、任全会、李增军、任成学、张进来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录像光盘,霞云岭派出所书面证明,房山交通支队红煤厂检查站书面证明,四马台煤矿书面证明,四马台村委会书面证明,报案记录,到案经过,办案说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身份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人民警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告人张海波、李会刚、李会学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