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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宝等人寻衅滋事一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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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张金宝等人寻衅滋事一案
张金宝等人寻衅滋事一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大刑初字第77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金宝,男,1981年3月11日 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 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略),来京暂住(略)。 因涉嫌寻衅滋事,20XX年3月12日被羁押, 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 兴区看守所。
被告人林树阁,男,1973年10月4日 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农 民,住(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 1992
年3月24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 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服刑期间减刑三个月, 1998年1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 事,20XX年3月13日被羁押,同年4月17 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 诉0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金宝、林树 阁犯寻衅滋事罪,于20XX年7月18日向本 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 派检察员贯学宽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张金
宝、林树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1、 被告人张金宝伙同“涛子”、“小 闫”于20XX年1月13日晚23时许,持铁 棍窜至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辛店村陈可新 的“旭光”修理部,无故将修理部门窗玻璃、 汽车配件等物砸毁,损失物品价值人民币 5700 元。
2、 被告人张金宝伙同林树阁于 20XX年
7月间,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辛店村,以 事主马合法在其商店门前装卸啤酒车辆挡 路为由,强行向马合法索要人民币 500元,
后被抓获。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 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及 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辨认笔录、到案 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并认为,被 告人张金宝、林树阁强拿硬要、任意毁坏他 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项之规定, 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 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金宝、林树阁对起诉书指控的 事实均未提出异议和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张金宝伙同“涛子”、“小 闫”于20XX年1月13日晚23时许,持铁 棍窜至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辛店村陈可新 的“旭光”修理部,无故将修理部门窗玻璃、 汽车配件等物砸毁,损失物品价值人民币 5700元,该损失已由被告人张金宝的亲属帮 助赔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可新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证实20XX年1月13日晚23时许,其开的 汽车修理部的门窗玻璃及店内柜台、 汽车配 件被人无故砸毁。同时其对 12名不同男性 照片进行辨认,其指出7号就是砸其修理部 的3名男子中的其中一人。
2、 证人张宇的证言,证实 20XX年1月 13日晚上23时左右,汽车修理部被人无故 砸毁。
3、 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旭光”修 理部被砸毁的门窗玻璃、 汽车配件等物品共 计价值人民币5700元。
4、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旭 光”汽车修理部被砸现场的状况。
5、 和解协议及撤诉申请,证实被告人 张金宝的家属已赔偿“旭光”修理厂的财 物损失人民币10 000元,并请求不再追究 张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