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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浑南市监工商行罚决字〔2017〕050号当事人:沈阳东北亚滑雪场有限公司地址(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马刚乡老寺沟国家森林公园邮编: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91210**********XH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金平性别:男职务:总经理违法事实:2015年12月27日,由群众举报沈阳东北亚滑雪场有限公司超范围经营大冰滑梯项目,2016年1月20日沈抚新城分局对东北亚滑雪场有限公司超项经营大冰滑梯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沈工商浑抚字[2016]01号)。2016年8月30日区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定:1、经研究决定,东北亚滑雪场有限公司大冰滑梯涉嫌未经登记擅自从事大冰滑梯项目经营。2、决定由市场监督执法一大队负责对东北亚滑雪场有限公司未经登记擅自从事大冰滑梯经营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一大队接案后,刘姝局长首先约谈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再次向当事人强调其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2016年9月20日,刘姝局长带两名执法人员前往东北亚滑雪场有限公司现场检查、了解情况。由于雪季已过,滑雪场处于停业状态。针对东北亚滑雪场有限公司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即向浑南区政府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结果维持原责令改正决定。但该公司仍未办理变更登记,针对这一情况,我局要求东北亚滑雪场有限公司作出情况说明。2016年9月24日,该公司作出“配合案件调查,暂停大冰滑梯项目的经营”的情况说明。2016年11月10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东北亚滑雪场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未开始经营。2016年12月26日,鲁平举报东北亚滑雪场有限公司再次从事大冰滑梯项目经营。2017年1月3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通过对东北亚滑雪场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确在从事大冰滑梯项目的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该公司再次提出其不存在超项经营行为,对现场笔录不予确认,拒绝签字。2017年1月11日,执法人员对东北亚滑雪场有限公司下达询问通知书,该公司仍不予配合,拒绝在通知书回证签字。2017年1月13日,该公司派杨洪博到我局一大队接受询问,既不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委托书等相关材料,也不承认存在超项经营行为,制作笔录后,拒绝对笔录确认签字。相关证据:(一)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二)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拒绝签字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该公司涉嫌违法的情况;(三)举报登记材料两份,照片两张,证明案件来源和受理情况。(四)当事人从事经营照片十六张,属于物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依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及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