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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是否需要合法化 ppt课件.ppt

上传人:小马匹匹 2016/2/1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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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是否需要合法化 ppt课件.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乐死是否需要合法化?主讲人:7班Lois?资料搜集:7班Susan11班Hun?PPT制作:12班Tom 安乐死?概念?发展史及现状?伦理争议?合法化的讨论一、什么是安乐死??安乐死一词源自希腊文“euthanasia”,本意是指“无痛苦、幸福地死亡”,为好死之意,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无痛苦死亡,安然去世;二是指患不治之症,非常痛苦,帮助其实现愿望的一种临终处置。?狭义的安乐死局限于患不治之症,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广义的安乐死包括一切因为“健康”原因给予致死、任其死亡和自杀。?安乐死是一种死亡过程中的良好状态和达到此状态的方法,不能理解为死亡原因。二、安乐死的发展史16世纪西方乌托邦的倡导者托马斯-莫尔认为,痛苦难忍、救治无方的病人应该允许利用药物无痛苦地自杀。19世纪下半叶,英国人威廉姆郑重其事地提议,医生不仅可以使用麻醉剂缓解病人的疼痛,而且可以将此作为结束人的生命的手段。1936年英国成立自愿安乐死协会,并几度提议立法,但未获通过。1974年后,澳大利亚、南非、丹麦、瑞典、意大利、法国等国相继成立安乐死协会。1976年在日本东京召开了第一次安乐死国际讨论会。澳大利亚“安乐死”法案仅存存半年。2002年,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真正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依照法律,医生没有决定患者安乐死的权利,他们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否则将受到起诉。对这一法案有87%的荷兰人表示支持。其要点是:(1)病人确实患绝症(2)安乐死决定出自病人的完全自愿(3)在实施安乐死之前,医生必需将病情详细告诉病人(4)病人提出安乐死请求后,医生至少征求一个同事的意见(5)医生要向法院写一份报告比利时是继荷兰之后第二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三、安乐死的伦理争议(一)医道与人道的冲突(二)传统与现代的冲突(三)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生命价值论相冲突四、是否应使安乐死合法化?(一)赞成者的理论依据:1)对患者本人来说是人道主义的体现。与其任其痛苦不堪,或者在忍受不了痛苦折磨之下采用残忍方式自行结束自己的生命,还不如以安乐死的方式使之安详、尊严地离世。2)对患者家属来说可以解除他们心理、精神与经济上的负担。3)对社会而言也符合社会公益原则。使有限的卫生保健资源用于多数人必要的常规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