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曾经在医学起步的时代, 大多数的人的寿命都不超过五六十岁, 人生七十古来稀的年代, 长寿机会与幸福就是同义词。如今, 我们的医学却已经能应付大部分的疾病, 即使是不治之症, 也能通过人工机制来延缓死亡的发生,但然而如此,生命在此时已不再是令人称羡的事, 而是伴随着极大身心折磨,当生命与人幸福,尊严背道而驰的时候, 今天的辩题也应运而生。开宗明义, 安乐死乃是当病人身患的病确定无法治愈又无法有效减轻病人痛苦时,病人自己主动提出,通过医生心理师多次确认,注射药物致死的医疗行为。我方之所以支持安乐死合法化最主要的理由便是因为安乐死是当生命饱受痛苦与折磨时维持其尊严与福祉的最后手段。在英国, 身患闭锁症的尼科林森四肢早已全部瘫痪,唯有意识清醒,每日只能透过他只能转动的眼球, 透露出他只能器官衰竭的人生有多么绝望。而俗称泡泡龙的遗传性表皮分解性水疱症, 患者全身上下会布满水泡伤口, 连口腔眼睛肠道都无法幸免,直到长期停血肢体萎缩关节痉挛历经后, 皮肤癌才会为这个病人的人生画上沉重的句号。或许, 大家都会认为, 以现今的医疗技术, 就算无法痊愈, 至少能减缓患者的痛苦吧, 然而这只是太过乐观的评估, 临床医学的研究就发现, 注射医疗用的麻药往往只会使症状更加恶化,当生命只剩下数日时,即使实施所有缓和医疗,都无法减轻患者的痛苦。美工公会杂志调查 1400 位医生和护士后就指出,超过八成的病患上访者都同意照顾临终病患时止痛剂的使用其实无助于减轻病人的痛苦, 当我们无法给与这些人真正有用的帮助时,自然也不应该谴责他们此时选择放弃不够勇敢更不应该强迫他们要坚持到底, 而应该将生命与尊严的选择权交还给当事人, 让他们自己来做权衡, 其次, 强迫进行无效的医疗不仅是对病患的权益置若罔闻, 对医患关系的维系也毫无帮助。要求一位医生进行对明知无意义的治疗看着病患持续痛苦其无力跟沮丧是难以言喻的当病患的痛苦已经无法通过医疗手段来进行缓和甚至连病患本人都不愿意跟病魔继续斗争,医生所做的一切都是徒劳无功, 除了增加彼此的煎熬外别无效果,而安乐死的出现却是让医生为病患提供另一个选择, 让患者有选择善终的机会, 也解开医生心中难解的节, 倘若病患在安乐死的选择题下仍然选择继续困斗下去, 医生也更有帮助病人坚持下去的理由和动力, 今日, 我方诚挚的邀请大家, 在高举生命不可侵犯的道德旗帜前,用同理心和最直接的情感区体会那些正和病魔做一场殊死搏斗的人的处境, 我们就会明白, 有选择如何终结的权利使我们应该有的体谅。请教一下对方辩友,您方在一辩陈词的时候告诉大家,在比利时在荷兰有很多未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就执行安乐死案例,先确认一下,您方提出这个论点的背后其实是同意安乐死这个概念,唯一问题是指出在制度方面?对不对? 反方:对。反方: 不对。如果你们不认为这个在制度上有问题的话那你们举荷兰跟比利时的例子的用意在哪里呢? ....... 来,对方辩友。安乐死必须征求病患的同意,对不对? 反方:对。好,所以未征求病患同意是谋杀还是安乐死? 反方: 不是不能去征求病患的同意, 而是对于一个垂死的病人他自身的意愿很容易受到家人及其他因素的影响。正方: 所以这是制度的问题。我们可以在未身患重病时签署事先的同意书,这些都是制度可以解决的。反方: 不对, 对方辩友。今天一个人要维护自己自身的权利, 首先他要有自己的力量对不对?可是对于一个垂死的病人. 正方: 请问对方辩友, 请你在还有力气说话的时候说一句我不想被安乐死有这么困难吗? 反方:我懂对方辩友的意思,对方辩友的意思是安乐死合法化之后导致滑坡效应,会有更多的人去寻死。正方: 那请教一下对方辩友一个问题哦: 婚姻的和谐是不是我们共同追求的? 反方:是。正方:那如果说婚姻破裂了,法可不可以强制说你不能离婚? 反方:不能。正方:好, 对方辩友, 法律允许离婚的存在等不等同于法律鼓励离婚呢? ( 反方:可是对方辩友如果说我今天离婚了可以复婚,人死了还可以复活吗?) 正方:法律的合法化等不等同于鼓励? 反方:不等同。正方:谢谢对方辩友,所以对方辩友也同意安乐死的问题了。反方: 我们知道患者在重病情况下选择安乐死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他精神特别痛苦肉体也特别痛苦另外一种情况是考虑到家庭和经济的状况,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 您如何向大家保证患者选择安乐死是处于其真正自愿的呢? 反方:我今天就是想告诉您虽然我们今天的选择都是自己选择的,但是今天面临这种情况之下,一方面我重病垂危,我不能够自主选择, 另一方面别人的意见也会对我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病人的自愿是没有方法做到的。正方: 老实来说, 每一个人的选择都不可能在别人毫无干涉的条件下进行,我们也会考虑经济因素,人性因素,我们的家庭还有朋友。正方: 谢谢主席, 想请教对方辩友, 在战争的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