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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办法-深圳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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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办法-深圳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docx

上传人:daxiahao1314 2020/2/5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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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办法-深圳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提高企业与团体质量诚信意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注册地在深圳市的企业制定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应当自我声明公开。第三条 鼓励企业标准、团体标准通过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标准平台)向社会公开,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 声明公开的主体、内容和渠道第四条 企业、团体应当在产品正式生产、服务正式提供前,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第五条 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名称、代号与实际一致;(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1(三)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第六条 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应包括标准信息、声明信息、产品和服务信息。第七条 标准信息公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企业执行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的,应当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和标准号;(二)执行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标准号、产品和服务的功能指标、产品的性能指标,也可选择公开标准全文;(三)团体标准信息应当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标准号、产品和服务的功能指标、产品的性能指标,也可选择公开标准全文。第八条 声明信息包括产品和服务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与相关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以及标准实施后果和承担法律责任等信息。第九条 产品和服务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品牌、条码、规格型号及分类等信息;服务名称、流程、方法等信息。第十条 企业、团体应在线提交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全文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电子数据具有与纸质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2第十一条 企业和团体在标准平台一般标准专区(以下简称一般标准专区)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第三章 企业、团体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 企业、团体应当确保公开的标准信息真实、合法,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对标准实施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声明公开的有效期为三年。声明公开后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依法作为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第十四条 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经复审为继续有效且声明公开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企业、团体应当在该标准声明公开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重新声明公开。逾期未声明公开的,该标准失效。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经复审为修订的,修订后应当重新声明公开。产品和服务应符合相应时段内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的要求。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经复审为废止的,应当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