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4年最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7月1日起,四川交通肇事、故意伤害、强奸等15种类常见犯罪量刑,将参照省高院最新发布的实施量刑细则执行。对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记者昨(15)日从省高院获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已于日前印发全省法院参照执行。实施细则明确了量刑的指导原则和量刑步骤,并对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进行了规范。实施细则明确,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记者了解到,最高法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后,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省高院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历时百天、五易其稿,最终制定该实施细则。量刑原则同地区同时期相似案件刑罚应当基本均衡实施细则明确了对常见犯罪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此外,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量刑情节75岁以上过失犯罪最高可减刑50%对于宣告刑的确定,实施细则明确: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拟宣告刑与被告人罪责不相适应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拟宣告刑进行上下调整,调整后的拟宣告刑仍然与被告人罪责不相适应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此外,拟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依法宣告缓刑。实施细则对未成年人犯罪、65岁以上老人犯罪、精神病人犯罪、聋哑人或盲人犯罪等的量刑从宽幅度作出了细致的规定。其中,对于年满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适当确定从宽的幅度:已满六十五周岁不满七十五周岁故意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过失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七十五周岁以上故意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过失犯罪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常见量刑情节还包括: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五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聋哑人或盲人犯罪时的控制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对于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三年。对于十五种常见犯罪的量刑适用,本报明日将进行解读。15种罪名>>细则规范了15种常见罪名的量刑: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自今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因为量刑规范化改变了单纯定性分析的传统量刑方法,将定量分析引入量刑机制,从而准确确定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量刑规范化改革也被视为落实司法公开、实现司法公正的重大举措。针对近几年奸淫幼女、特别是农村留守女童遭遇性侵案件多发的严峻现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对奸淫幼女和强奸妇女在起点刑上作了区分,将奸淫幼女罪的量刑起点提高为五年至七年,高于强奸妇女的三年至五年。此外,还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女童、农村留守女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等四种规定为从重处罚情形。实施细则的起草者之一、省高院刑二庭综合组组长谭勇告诉记者,四川对15个常见罪名总体上的修改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对数额型犯罪或者涉及财产损失的,均按照不同的犯罪在我省的数额标准进行了调整;二是对在起点刑上增加刑罚量的情形,按照我省的数额标准进行了调整,使各量刑幅度之间增加的刑罚量与犯罪数额或者财产损失相协调;三是对常见犯罪的起点刑,按最高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进行了调整;四是按最新的司法解释个罪的量刑情节进行了细化、修改。交通肇事罪酒驾、毒驾肇事可加刑10%以下●解读增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